2016年

3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7)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一年。为满足每个运作周期后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进行适当的匹配。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的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2月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3、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2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8.3 其他资产构成

8.4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8.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十三、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7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A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C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A类

(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C类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7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将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组合的相关规定: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四、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结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近半年的投资经营情况,对2015年8月28日公告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更新。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在“重要提示”及“一、绪言”中明确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1)在“(一)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对公司正式员工人数、公司旗下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部分,根据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更名公告,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三)主要人员情况”部分,对公司监事的任职信息进行了更新。

3、第四节“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的发展概况及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本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更新。

5、“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部分,更新了截止至2016年1月17日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开通基金转换的销售机构情况。

6、“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根据本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的相关内容,补充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未经审计)。

7、“九、基金的业绩”部分,提供了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该部分内容均按规定格式要求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8、在“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取消了纸质资料的年度寄送服务,改为自助打印和电子对账单的服务形式。

9、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汇总了本报告期内已经披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要公告信息。

10、自2015年8月7日起旗下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泰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5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据此对以上5只基金的名称作相应调整。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日

(上接6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