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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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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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德昌行的财务资料
(一)财务审计情况及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北京德昌行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财务报表均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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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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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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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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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厦门鑫汇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北京德昌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王玲玲身份证复印件;
4、王春芳身份证复印件;
5、厦门鑫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北京德昌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王春芳关于本次交易接触及洽谈情况的说明;
8、建发集团与王春芳关于厦华股权转让协议;
9、厦门鑫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0、北京德昌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1、厦门鑫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买卖厦华电子股份的说明;
12、北京德昌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买卖厦华电子股份的说明;
13、王春芳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厦华电子股份的说明;
14、财务顾问相关人员买卖厦华电子股份的说明;
15、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及北京德昌行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16、收购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7、厦门鑫汇2013-2015年财务会计报表
18、北京德昌行2013-2015年财务会计报表;
19、财务顾问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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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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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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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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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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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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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ST厦华
证券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43楼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三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ST厦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厦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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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建发集团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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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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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ST厦华之外,建发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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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建发集团本次转让所持*ST厦华2617万股股份、占*ST厦华总股本的5%系建发集团正常调整资产结构,转让*ST厦华股权所得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厦门自贸区企业的发展,支持建发集团业务转型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建发集团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所持*ST厦华2617万股股份,占*ST厦华总股本的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发集团持有*ST厦华47,619,04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10%。
本次权益变动后,建发集团实持有*ST厦华21,449,047股股份、占*ST厦华总股本的4.1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3月3日,建发集团与王春芳签订《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转让方: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王春芳
2、股份转让
建发集团将持有的*ST厦华2617万股股份、占*ST厦华总股本的5%转让给王春芳。
3、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日(2016年2月3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且不低于8.06元/股。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8.0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210,930,2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王春芳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发集团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本次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且建发集团向王春芳发出书面协议生效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王春芳支付剩余70%的股份转让价款。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上市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签署或提供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自王春芳结清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协助上市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为明确起见,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1)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2)王春芳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建发集团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
(3)股份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5、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建发集团持有的*ST厦华47,619,047股股票(持股比例为9.10%)系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限售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目前为流通股。
至本次交易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限售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建发集团于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敏
2016年 3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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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敏
2016年 3月4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编号:临2016-018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东与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厦华电子”)于2016 年2月3日和2016 年2 月6 日刊登了《关于国有股权拟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关于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通知:经过对公开征集截止日前递交材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核、研究论证,确认意向受让方王春芳符合公开征集方案中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要求。因此,建发集团确定王春芳为拟协议转让所持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2617万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5%的意向受让方。
2016年3月3日,建发集团与王春芳签订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建发集团将持有的厦华电子2617万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于王春芳。(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日(2016年2月3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且不低于8.06元/股。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8.0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210,930,2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王春芳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发集团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本次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正式批准且建发集团向王春芳发出书面协议生效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王春芳支付剩余70%的股份转让价款。
3、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上市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签署或提供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自王春芳结清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协助上市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能否取得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号:临 2016-019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5 年9月19日发布相应公告。
公司日前接股东方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通知,由于该非公开发行方案有了进一步的进展,可能需对该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调整。由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6年3月7日起停牌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3月7日
(上接3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