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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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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对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增设E类场内份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同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一、增设E类场内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70004)和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70014),两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新增E类基金份额为场内份额,通过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00元。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2. 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应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a.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b. 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c.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日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在投资者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d.E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e.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通过代办券商进行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的E类基金份额,T+1日起享有收益,T+2日起份额可用;T日赎回的E类基金份额,T+1日起不享有收益。正常情况下,T+1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划给申赎代理券商,T+2日,投资者的资金可取。

本基金场内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份。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日限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本基金自2016年3月14日起接受投资者对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1921,申购、赎回简称为“广发货币”。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E类基金份

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E类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4)E 类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券商办理本基金E类份额的申购、赎回:安信证券、渤海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财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鑫证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万联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中国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和中信证券。

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4、E类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巨额赎回

为使A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巨额赎回时不受E类基金份额的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时,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E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6、E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

a.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b.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c、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d、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e、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f、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g、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E 类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

8. 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9.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见本公告附件《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将进行相应修订。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9日

附件:《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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