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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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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一、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4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本基金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8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等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浏览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相关内容。

七、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代销机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官方淘宝店铺及官方京东店铺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八、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九、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3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各销售机构网站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一、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进行咨询。

十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14)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8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等其他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本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代销机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官方淘宝店铺及官方京东店铺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3) 任一与开户者同名的储蓄账户凭证复印件;

(4) 签署《风险提示函》;

(5)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电话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6) 参与《个人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测试。

(7) 代理开户的,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投资者在账户登记时须注意提交的证件应当与开户时提交的一致,且投资者名称及签名或印章应当分别与开户时填写及签署的一致。所需填写的表单与开户一致。

4、办理认/申购业务时,投资者需先办理资金存入业务,凭汇款单来本公司办理认/申购业务。

5、开户当天即可进行交易并要求本公司提交业务受理单据。T+2日交易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来取确认单据。

6、开户之后,若投资者进行日常交易须提供以下单据方可办理。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指南个人投资者开户必要单据之(2);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机构投资者须加盖预留印鉴。

(3)已开通传真交易功能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传真进行交易,交易原件应尽快寄送至本公司。

(4)电话交易目前仅限基金转换、赎回和修改分红方式,已开通电话交易功能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通过电话进行交易,不需提供(1)、(2)规定的资料。

7、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449459213746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填制完全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2)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或者产品报备复印件。

(3)若无第(2)条内容,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7)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8)加盖预留印鉴的(公章、私章各一枚,私章如非法定代表人印章,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9)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10)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11)签署《风险提示函》。(须加盖公章)

(12)参与《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测试。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银行划款网银记录或者回单复印件(适用于认购、申购);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449459213746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5)加盖预留印鉴的(公章、私章各一枚,私章如非法定代表人印章,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名称、银行帐号)。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公章)。

(8)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9)签署《风险提示函》。(须加盖公章)

(10)参与《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测试。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境外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和资金划拨等事项参照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三)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8日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