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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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2 证券简称:西部建设 公告编号:2016—012

债券代码:112066 债券简称:11西建债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西建债”或“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15日支付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7.5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3月14日,凡在2016年3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9日发行了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根据《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西建债(112066);

3.发行人: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亿元;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年付息次数:1次;

7.每张派息额:7.5元(含税);

8.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7.5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决定不进行票面利率调整,即票面利率仍为 7.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5年 3 月 15 日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固定不变;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3月15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下次起息日2016年3月15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4.担保情况: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11西建债”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1.按照《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2-004),“11西建债”的票面利率为7.50%,每1手“11西建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75.00元(含税),本期债券共派息30,000,000元(含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6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7.50元。

4.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4日

2.本次付息除息日:2016年3月15日

3.本次付息资金到帐日:2016年3月15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5%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15日

四、本次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西建债”持有人。2016年3月14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原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6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吴文贵

联系人:林彬、赵志伟

联系电话:028-83332761

传真:028-8333276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7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项目主办人:席睿、程子建

项目组人员:李辉雨、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