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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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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6-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8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通知,李宗松先生于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其本人表示至此已完成既定的增持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首次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看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计划未来十二个月内(自首次增持日2016年2月29日起算)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首次增持情况

2016年2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74,08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16%。成交金额为14,998,291.35元(其中含手续费4,498.13元),成交均价为11.772元/股。

2、2016年3月1日至3月3日增持情况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5)

3、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8日增持情况(最近一期增持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增持均价由增持金额(不含手续费)/增持股数计算而得,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增持股数/公司总股本数计算而得,如存在少量数据偏差,均因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导致。

截至2016年3月8日,李宗松先生已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0,696,5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3%,累计增持金额为289,925,971.38元(不含手续费),现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李宗松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06,164,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34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李宗松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06,164,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344%;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696,5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3%;即其本人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26,861,3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847%。

四、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承诺:在计划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李宗松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布如下结论意见:

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股份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