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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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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中电软件园公司开发的“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位于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该项目已分别于2014年9月及2015年11月依法取得了湘新住建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公开对外预售。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电软件园公司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系符合贷款银行贷款条件、购买中电软件园公司开发的“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的按揭贷款购房人。上述被担保人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贷款银行基本情况

(1)长沙银行科技支行

营业住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成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三医院支行

营业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倪立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营业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马莉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科技支行

营业住所:文轩路27号长沙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上述贷款银行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提示

1、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合同文本)。其主要内容为:

(1)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放款之日起,直至办妥《房产证》、《国土证》和《他项权证》,并将三证收押债权人保管为止。

(5)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2、相关提示

中电软件园公司尚未与贷款银行正式签订《担保合同》,该合同存在不能被该贷款银行批准的可能。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议案的审议意见

2016年3月8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议案:同意该控股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该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该担保事项,目的在于推进“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有利于规避后期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理,且被担保人将根据约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该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进行了严格审查,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

该担保事项的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合同条款约定明确、清晰,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发放贷款的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审议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控股子公司该担保事项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了2/3以上董事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期限壹年。被担保客户将根据约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0,038.52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3,513.82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6%、10.07%。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城信息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的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该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该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发放贷款的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符合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4、《担保合同》(格式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证券代码:000748 公告编号:2016-26

关于监事候选人简历的

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名许明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监事会相同),现将其简历进行补充说明。

许明辉:

女,1968年11月出生,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计算机厂生产二部工程技术员、副部长、部长,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整机厂厂长、生产管理科科长、物控部经理、制造中心副总经理、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无在外兼职情况;最近五年无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3月10日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确保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规范进行,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班子已就包括销售、采购、劳务等在内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相关审议。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经营班子提供的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报告及决议,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了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听取了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专项汇报。在此基础上,我们查阅有关规定后认为公司在计划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前运营管理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均已对上述交易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交易公允,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宜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拟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宜”已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2、本项关联交易是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原则发生的。该交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以行业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基础,故我们认为本项交易是公允的。

3、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何明、戴湘桃、蒋爱国、张安安、黎军均对此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五分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

2、截至2015年底,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9,585.18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2015年度审计工作正在进行,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亦不会超过该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我们认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担保事项:

公司为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12,579.42万元;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400.00万元(以担保金额与公司占其股份比例的乘积计算);

公司为湖南长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10.38万元;

公司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70.68万元;

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6,524.70万元(以该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与公司占其股份比例的乘积计算)。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增效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增效议案”已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公司利用季节性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增效,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何明、戴湘桃、蒋爱国、张安安、黎军均对此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担保事项,目的在于推进“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有利于规避后期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理,且被担保人将根据约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该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进行了严格审查,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

该担保事项的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合同条款约定明确、清晰,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发放贷款的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审议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子公司该担保事项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了2/3以上董事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子公司拟进行的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期限壹年。被担保客户将根据约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独立董事 :武士国、张玉川、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