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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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99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多功能会议室(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晓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高国华、田志伟、王展和杨孝全因公务在身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世海因公务在身未出席;

3、 董事会秘书俞志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徐惠仪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采取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冰、薛天天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1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6-014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9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6年3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6-015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披露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95号)的要求,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所列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开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证券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1日至14日对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公司治理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2年10月15日印发了《关于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函》(苏证监函[2012]445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函》”)。收到《监管意见函》之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地核查、分析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2012年11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公司治理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的议案,并于2012年11月24日公告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公司治理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对江苏证监局《监管意见函》所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