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19版)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交易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最低认购限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2.99份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1.00=10,002.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2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02.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保本周期内及保本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交易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最低申购限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用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的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628=60,696.70份
即: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可得到60,696.70份本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份额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7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7=61,462.8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7 元,则其可得到61,462.81份基金份额。在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相应类型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1.50%=2,292.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2,292.00=150,50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0,508.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赎回但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此后每个保本周期是否设置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一个保本周期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保本金额、保本赔付差额。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3870324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公司基本情况: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目前注册资本35.39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恒大企业集团等。核心业务: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保证担保、资产管理。截至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76.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6.9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469.2亿元人民币,其中融资担保51亿元、保证担保336.7亿元,保本基金68.7亿元。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附件:《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果本基金A类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8%,“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期保本期内的份额累计分红–1)/1×100%。此后每个保本周期是否设置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其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四、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按0.2%年费率计提。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2)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费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三条“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本章第六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基于VaR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CPPI策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和修正安全垫放大倍数(即风险乘数),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保本增值目标。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机会。
1、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的大小确定并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当期的最低保本金额现值(即基金价值底线),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配置比例。根据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性和基金管理人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判断和安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金额则配置于稳健资产;
第三步,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在保本周期内,定期计算风险乘数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风险资产/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货币及财政政策、市场流动性情况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走势的判断,确定稳健资产在货币类资产、利率类资产及信用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确定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配置比例。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及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宏观经济基本面研究,结合行业发展特性及公司财务分析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公司基本面分析、久期管理、收益率利差分析和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等方法把握市场交易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高收益品种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6)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进行研究,主动判断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曲线变化方向,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7)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使得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从而出现波段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8)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分析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的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式组合、哑铃式组合或阶梯式组合。
(9)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流动性较好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进行投资。
(10)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在对宏观经济基本面、行业景气度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量化多因子模型”、“事件驱动模型” 、“主题轮动模型” 等各类量化模型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和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量化多因子模型:本模型综合考虑驱动股价变化的长期和短期因素,通过公司的价值、盈利质量、市场情绪、分析师预测等多个因子给股票打分,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并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对行业偏离、个股持仓、换手率以及跟踪误差进行限制,并构建股票组合。
2)事件驱动模型:事件驱动模型关注广泛存在于市场中的规律性事件,该类事件的特点是或在特定的时间发生,或在特定的对象上发生,或在特定的行业发生,如并购重组、指数样本股调整、股权激励、定向增发、高管增持、高送转、业绩预告、大宗交易、区域政策等。
3)主题轮动模型:主题投资是指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政策性、周期性以及突发性事件进行分析判断,挖掘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及背后的驱动因素,预测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然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投资并获取超额收益。当前我国正面临经济结构转型,跨区域、跨行业的主题概念将轮番出现,各类主题投资机会将不断涌现。在实际中,通过量化手段对每一类主题紧密跟踪,并通过对每一个主题的风险暴露进行分析,根据市场在每个时间点上的风险暴露配置相应的主题策略,从而获取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两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存续期内,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组合保险技术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客户,以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可以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
(2)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鼓励长期持有、稳健投资。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者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选择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策略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或技术创新过程中成长性确定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以及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同时,本基金还关注上市公司事件驱动带来的投资机会(如资产重组、并购、再融资、重大技术革新、重大产品创新、重大经营模式创新等)。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和定性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各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如PE、PB、PE/G、PS、股息率等)、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成长性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资产周转率等变量的时间序列,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多层面地分析备选股票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上市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波特五力结构、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数据、货币及财政政策、货币市场流动性、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供求关系、风险偏好方向及市场情绪变化,结合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情况及信用风险等因素,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变更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富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六成的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便于跟踪和分析。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总指数(总值)财富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承担。本基金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免收基金管理费。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