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6-004
债券代码:122341 债券简称:14连云港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21日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发行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4连云港),将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2015年3月20日—2016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连云港
3、债券代码:122341
4、发行总额:人民币6.45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4.94%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以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 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 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3月20日。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3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5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债券信用等级: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2015年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4%,每手“14连云港”(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4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8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连云港”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连云港”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4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4连云港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18号港口大厦22-23层
联系人:刘坤、高雅堃
联系电话:0518-82387588、0518-82389262
传真:0518-8238058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联系人:吕晓峰、郭瑛英、费俊淇、郑成龙、张帅
联系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65608451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