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5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目前,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截至2015年9月30日,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716,899.56万元,经各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预计为716,899.56万元。
四家标的公司的全部权益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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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账面值为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四家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资金的发行方案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3月14日。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选取与停牌股价最为接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7.15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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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发行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标的资产预估值计算,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预计为716,899.56万元,根据本次重组的交易方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约为418,017,233股。本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分别发行股份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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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4)股份锁定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国贸集团承诺,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中大投资承诺,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此外,国贸集团还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从标的资产交割完毕起计算)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各方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各方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国贸集团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5.1)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浙江东方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相比于浙江东方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0月9日)收盘点数(即3183.15点)跌幅超过10%;
b、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相比于浙江东方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0月9日)收盘点数(即6006.37点)跌幅超过10%。
(5.2)调整机制
当价格调整触发条件出现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①本次价格调整方案的触发条件满足;②浙江东方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价格调整幅度为浙江东方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较浙江东方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0月9日)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若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同时满足调价条件,则以上述计算后上证综指(000001.SH)/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累计下跌百分比较低者作为调价幅度。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过渡期安排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标的资产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之间。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归公司享有;如标的资产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由国贸集团、中大投资按本次交易中出让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公司一次性全额补足。
截至标的资产交割日若标的资产的净资产少于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对应的净资产,则净资产差额部分由国贸集团、中大投资按本次交易中出让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一次性全额补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前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系标的资产评估值的一部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享有。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成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募集配套资金
(1)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锁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浙江东方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浙江东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7.15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发行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计算,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22,452.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其中,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362,945,767股。本次上市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分别发行股份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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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4)股份锁定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配套融资中,上市公司拟以锁价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所有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向浙商资产增资、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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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重组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国贸集团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双方对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1、公司拟购买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经按照相关进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中,交易对方国贸集团对浙商资产、浙金信托、大地期货及中韩人寿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拥有浙商资产100%股权、浙金信托56%股份、大地期货87%股权及中韩人寿50%股权的完整权利,浙商资产100%股权、浙金信托56%股份、大地期货87%股权及中韩人寿50%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交易对方中大投资对大地期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拥有标的资产大地期货13%股权的完整权利,大地期货13%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国贸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次筹划重大事项公告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即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0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上涨9.48%,同期上证指数(000001.SH)累计涨跌幅为上涨3.33%;同期申万贸易III指数(852021.SI)上涨6.85%。剔除大盘因素(上证指数)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计涨跌幅为上涨6.15%,未达到20%的标准。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贸易行业指数)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计涨跌幅为上涨2.63%,未达到20%的标准,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即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本次交易相关附条件生效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拟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国贸集团、中大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国贸集团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与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编制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贸集团及关联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金刚、王政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重组前,国贸集团持有本公司44.23%的股份;本次重组中,国贸集团将以资产和参与配套融资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本次重组完成后,国贸集团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将达到51.28%。国贸集团已承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免于因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17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东方燃料有限公司
2、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本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数额为人民币112,000万元的额度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45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4,965.10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14.70%。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代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履行担保责任63,309,949.17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议案》,决议为下属4家子公司提供合计数额为人民币112,000万元的额度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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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事项将提交公司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东方燃料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0%股权,其法定代表人为朱建江。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经营(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2015年10月10日)。一般经营项目:金属材料、金银制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焦炭、燃料油(不含成品油)、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矿产品开发、销售;煤炭加工;货物的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5689.77万元,负债总额为821.70万元,净资产为4868.07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324.90万元。
2、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其法定代表人为朱建江。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检5月26日)。一般经营项目:供应链管理,农副产品(不含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纺织原材料、日用纺织品、造纸原材料、机器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销售;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许可经营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10261.09万元,负债总额为12629.29万元,净资产为-2368.2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634.76万元。
3、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为2696.32万美元,公司持有其75%的股权,其法定代表人为裘高尧,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审计后期末资产总额为106751.74万元,负债总额为86864.14万元,净资产为19887.6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749.99万元。
4、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8.64%股权,浙江国安产融有限公司持有1.36%股权。法人代表朱建江,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批发:预包装食品(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服务:回火胎圈钢丝,橡胶轮胎,优质结构钢丝绳,高性能抽油线缆,电铲绳三角股钢丝,线接触钢丝绳、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自有房屋出租;批发、零售:金属制品,有色金属,钢材,建筑材料、橡胶制品、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品、纺织品原料、化肥、塑料原料、润滑油;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13929.91万元,负债总额为12301.33万元,净资产为1628.58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498.65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上述公司拟提供的额度担保包含2015年度有关公司已发生但目前尚未到期的已使用额度。
2、上述公司拟提供的额度担保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3、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上述各子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具体确定各子公司额度担保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
4、授权董事长根据业务需要对上述四家公司在上述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但所增加的额度合计不超过2亿元。
5、上述担保额度的使用将视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严格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流程操作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相关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努力完成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目标,担保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45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4,965.10万元,合计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14.70%。2016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函》,公司代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履行担保责任63,309,949.17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额度担保,是满足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递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同时,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在担保过程中严格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子公司业务监督,强化风险控制,对已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依照有关协议进行追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6—018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本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日常关联交易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2016年度公司将在适当的时机利用大地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期货”)或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的交易平台开展期货无风险套利业务及期现结合业务,并于每次利用其平台开展业务时向大地期货或永安期货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年度总额累计不高于人民币500万元。
2015年度,公司通过大地期货交易平台开展的业务,向其支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87,629.93元,2015年度未通过永安期货交易平台开展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地期货87%的股权,因此大地期货为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持有永安期货12.70%的股权,且公司总裁金朝萍女士兼任永安期货董事,因此永安期货为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利用其平台开展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构成关联交易。
二、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本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赞成,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公司利用大地期货、永安期货的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更加有效地进行监督以便规避风险。公司向大地期货、永安期货支付的手续费,系严格依照经证监会核准过的市场定价来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联方介绍
1、大地期货成立于1995年9月(工商注册号为330000000010485、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号为32020000),法定代表人为裘一平,住所地为杭州市延安路511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亿元。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87%的股权。大地期货的许可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
2、永安期货成立于1992年9月(工商注册号为330000000009377、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号为32080000),法定代表人为施建军,住所地为杭州市潮王路208号浙江协作大厦,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亿元。我司持有其12.70%的股权。永安期货的许可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四、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公司每次利用大地期货或永安期货的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将严格依照经证监会核准过的市场定价向大地期货支付手续费。
五、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行的期货无风险套利业务,核心风险在于交易平台操作者的道德风险和监督风险,操作中需确保套利交易合同无风险敞口;而期现结合业务,主要与公司钢贸等大宗商品业务相结合,可以为公司的钢贸存货管理提供更灵活的保值方式,提升公司业务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利用关联方的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过程中进行监督以便有效规避风险,确保公司的收益。
本日常关联交易不会造成公司对大地期货或永安期货的依赖,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6—019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短期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委托理财金额:最高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银行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品
●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公司日常临时闲置自有资金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委托理财种类: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同时拟开展的国债逆回购业务,主要为:1)“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和类似于“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的产品,该类产品具有类似于活期存款的流动性、而又高于活期存款收益的特点,每个银行工作日均可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实时到帐,实际系银行提高客户活期存款的利息的变通措施;2)国债逆回购产品,该产品具有无风险,流动性强及收益率波动大的特点,在合适的时机购买有利于提高公司短期理财的收益能力;3)其他短期理财产品。
2、委托理财资金额度:理财资金额度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包含上一年未到期金额),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3、委托理财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公司日常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该资金主要系公司本级和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资金需求时,公司会提前向银行融资借款,融资借款与实际使用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收益,开展了上述业务。
4、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5、具体购买产品时,公司总部依照制度组织实施,与银行等相关机构签订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或协议书;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照其相应制度实施,与银行签订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或协议书。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将日常暂时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银行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国债逆回购产品,原则上能保证资金本金安全,但投资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资产财务部将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严格监控,在理财期间将与银行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跟踪理财产品的最新动态,如若判断或发现存在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并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利用日常暂时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并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20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新能源”)投资成本7000万元、配套资金借款(本金)合计8988万元;对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借款22418.84万元。根据公司对国贸新能源经营现状和业务风险的评估,以及东方浩业目前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对上述两家公司的相关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基本情况
1、国贸新能源投资及配套资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计提金额
2013年,公司出资7000万元(分二期出资)投资国贸新能源,持有其35%的股权,同时依照出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合计140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国贸新能源配套资金本金8988万元,账面长期股权投资余额6791.99万元(投资成本7000万元,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亏损208.01万元)。
根据对国贸新能源经营现状和业务风险的评估,并与国贸新能源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国贸新能源的投资及配套资金按50%计提减值准备,即配套资金本金8988万元计提减值准备4494万元、投资账面余额6791.99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396万元,合计计提减值准备7890万元。
2、东方浩业借款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计提金额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东方浩业借款合计22418.84万元,鉴于东方浩业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东方浩业借款在扣除其可动用资产净值8160.70万元后,余额14258.14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由于东方浩业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2015年末净资产为-16214.71万元,合并报表时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了抵消,公司持有东方浩业55%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损失已反映在合并报表中,鉴于公司有较大可能承担原应由东方浩业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的额外义务,公司期末已计提预计负债7,296.62万元。
二、 本次计提减值账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上述二项减值准备合计22148.14万元,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15186.62万元,相应减少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186.62万元。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贸新能源、东方浩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专项补提坏账准备。
四、独立董事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对国贸新能源投资及配套资金、东方浩业的借款计提大额减值准备,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后的财务数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处理。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2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会计差错事项更正及追溯
调整前期财务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重大会计差错事项更正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差错事项及原因的说明
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4号),认定公司前期存在虚增收入、成本问题,要求公司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具体涉及:
1、2013年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2,866.58万元和2,783.17万元。其中,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1,281.96万元和 1,244.71万元;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1,584.62万元和1,538.46万元。
2、2014年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18,220.36万元和17,659.64万元。其中,公司本部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714.70万元和693.88 万元;东方浩业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6,965.92 万元和6,763.02万元;供应链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6,263.59万元和6,051.28万元;子公司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4,276.15万元和4,151.45万元。
二、会计差错事项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浙江证监局检查结论和公司的自查结果,公司针对上述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 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其中: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调减应收账款13,499,065.13元,调增其他应收款13,499,065.13元,调减营业收入28,665,778.92元,调减营业成本27,831,704.29元,调减财务费用834,074.63元;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调减应收账款105,982,726.94元,调增其他应收款105,982,726.94元,调减营业收入182,203,593.59元,调减营业成本176,596,384.29元,调减财务费用5,607,209.30元。此外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影响期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均为0.00元,其中影响上年期初未分配利润0.00元,期初未分配利润0.00元。具体影响如下:
1、对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
2、对2014年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
3、对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
三、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前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一)对 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1、应收账款
(1) 类别明细情况
■
2、其他应收款
(1) 类别明细情况
■
3、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 明细情况
■
(2)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分行业)
■
(3)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分产品)
■
(4)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分地区)
■
4、财务费用
■
(二)对 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1、应收账款
(1) 类别明细情况
■
(续上表)
■
2、其他应收款
(1) 类别明细情况
■
(续上表)
■
3、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
4、财务费用
■
(三)对 2014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1、应收账款
(1) 类别明细情况
■
(续上表)
■
2、其他应收款
(1) 类别明细情况
■
(续上表)
■
3、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
四、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前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2013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
2、2014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或意见
1、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改进了财务工作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3、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同时提醒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项发生。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更正也作出了专项说明。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重大会计差错事项更正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22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中行”)《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函》,省中行前期从公司账户划转人民币63,309,949.17元,作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连带担保责任的履行,相关情况如下:
一、被担保方的情况介绍
被担保方东方浩业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其法定代表人为严炜尔。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7日)。一般经营项目:纺织原料及辅料、染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纺织机械设备、工艺美术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多晶硅、单晶硅材料制品、光伏电池片、太阳能组件、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化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批文)。(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东方浩业期末资产总额为10840.21万元,负债总额为27054.92万元,净资产为-16214.71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0224.11万元。
二、公司为东方浩业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2013年12月26日,省分行与东方浩业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东方浩业同时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日公司”)就该授信协议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索日公司将其位于台州路桥《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路国用(2013)第00198号的土地为东方浩业向省中行提供了土地抵押担保。
2014年4月21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意为东方浩业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2.38亿元额度担保,其中为东方浩业向省中行提供的额度担保为人民币1.3亿元。依照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前述《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为东方浩业在省中行办理的一系列融资业务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三、担保责任承担的相关情况
2015年初,东方浩业经营出现困难,无力按期向省中行履行融资还款义务。省中行通过诉讼并申请执行索日公司的土地,以拍卖方式实现前述土地抵押权后,尚余人民币63,309,949.17元需由东方浩业偿还。因东方浩业依其目前的经营状况已无法向省中行还款,省中行依据有关担保协议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从公司账户划转了人民币63,309,949.17元,并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函》。
四、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对东方浩业享有约6331万元的追索权,加上前期公司向东方浩业提供的借款,公司目前对东方浩业的债权共计约为2.24亿元。依照东方浩业目前经营状况,公司已专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7,296.62万元,详情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关于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公告》。
特此公告,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6-02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6日 13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180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6日
至2016年4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下转5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