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6版)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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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4月1日、4月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1806室,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邮编:310009)
联 系 人:姬峰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传 真:0571-87600324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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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2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12日起停牌。2015年10月17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告。
2016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100%股权、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金信托”)56%股份、大地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期货”)87%股权及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韩人寿”)50%股权;向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大地期货13%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民投实业”)、宁波东方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聚金”)拟设立并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芜湖华融融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融斌”)、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金证”)、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和资产”)设立并管理的私募基金、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盐控股”)、国贸集团及中信信诚浙江东方第一期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等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622,452.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国贸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其直接持有公司合计44.23%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国贸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重组方案等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标的资产即国贸集团持有的浙商资产100%股权、国贸集团持有的浙金信托56%股份、国贸集团和中大投资合计持有的大地期货100%股权、国贸集团持有的中韩人寿5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与国贸集团、中大投资分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大地期货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标的资产,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于永生 顾国达
金祥荣
201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