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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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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2016-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暂停大额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6年3月17日

限制定期定额投资金额:1,000,000.00元。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公告,自2016年1月18日起调整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限额,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为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现自2016年3月17日起对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6日

关于调整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暂停大额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6年3月17日

限制定期定额投资金额:1,000,000.00元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公告,自2016年1月18日起调整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限额,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为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现自2016年3月17日起对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6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16日起对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划分为A 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归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也不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新增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类别分类方案概要

1、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02341);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也不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0252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份额保持一致。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0%。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时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 “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也不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二)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中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修改为: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也不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三)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应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修改为“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修改为:“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5、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修改为:“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四)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修改为:“(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五)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将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修改为:“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八)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将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修改为:“(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九)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中将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修改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修改为:“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处理”中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十一)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确认”中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二)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增加第3点,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三)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四)在“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将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修改为:“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五)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六)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将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七)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将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改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八)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增加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后续序码依次调整

(十九)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对《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中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在“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中将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修改为:“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 在“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将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修改为:“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修改为:“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四)在“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将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五)在“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六)在“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中将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修改为: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或销售服务费率。”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上述修订自2016年3 月1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 月16日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招商300地产B份额(场内简称:地产B端,交易代码:150208)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招商300地产份额(场内简称:地产分级,基金代码:161721)、招商300地产A份额(场内简称:地产A端,交易代码:150207)及招商300地产B份额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6年3月15日,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招商300地产B份额近期的份额参考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 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 招商300地产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将大幅降低,将恢复到初始的2倍杠杆水平,相应地,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大幅减小。

三、 由于触发折算阀值当日,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已低于阀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0.250元有一定差异。

四、 招商300地产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地产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地产份额的情况,因此招商300地产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 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折算后本基金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及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量均会缩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和场内招商300地产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 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300地产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6日

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

2、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3.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注:上述份额总数为扣除认购费用并包含利息结转份额后的总份额数。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