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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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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中标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2016-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6-03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中标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拟中标项目概况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了“集双高速集安至通化段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中标结果公示”的通知,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JTL05标段拟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现将招标结果公示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 公示媒体: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jljt.gov.cn/)。

2、 招标人、项目名称及工程内容:

(1)招标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2)项目名称及内容:

项目名称:集双高速集安至通化段主体工程;

建设地点:吉林省通化地区;

建设内容:集双高速集安至通化段主体工程JTL05标段,里程19.395KM。

(3)建设模式:传统施工

(4)计划工期:1370日历天。

3、 拟中标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 中标金额:935,869,593元。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拟中标的项目金额约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2.47%。若公司能最终中标并顺利实施该项目,预计将对公司相关建设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 风险提示

1、公示期:

此次招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8日。由于目前尚处于项目公示期,公司能否获得此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正式合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中标金额、项目履行条款等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该项目中标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6-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李勤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股东李勤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号)。现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号)

据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你于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700.0614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达5.0176%;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4日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699.9415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5.0174%增至10.035%,增加了5.0174%;2016年1月21日到1月26日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700.9016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10.035%增至15.054%,增加了5.019%。你在增持成都路桥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成都路桥的股份。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强化规范意识,严格规范股东行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号)

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88.2968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达20.0554%,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2016年3月2日,你编制并通知成都路桥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未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顾问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盖章、签字,并载明财务顾问有关意见和声明,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并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等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