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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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6—1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已经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30日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号:2016-08))。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投资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光电”)、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光电”)、广东信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光电”)、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物联”)(上述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全资子公司福建光电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040154500000020,截止2016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达光电LED封装及应用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全资子公司厦门光电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040154500000038,截止2016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达光电LED封装及应用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全资子公司厦门光电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020111010010000158443,截止2016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达光电LED显示屏封装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全资子公司广东光电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020111010010000156651,截止2016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达光电LED显示屏封装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全资子公司信达物联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020111010010000157940,截止2016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达物联安防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子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

四、子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世举、李少为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子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上述各银行如发现子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子公司、上述各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子公司、上述各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十四、备查文件

1、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全资子公司广东信达光电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