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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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6-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3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 3月 7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交易于2016年3月14日、3月15日、3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6年3月14日、3月15日、3月16日,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公司不存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伍超群书面函证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涉及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27证券简称:千禾味业公告编号:临2016-004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7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9.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7,600,000.00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28,765,899.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8,834,100.06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1日到账,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6CDA10057号验资报告。

截止目前,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市场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玉亭、孙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