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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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类别分类方案概要
1、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215);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02555)。
2、本基金C类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份额保持一致。
3、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收取0.50%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50%。
4、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方式暂为博时基金有限公司直销,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A类基 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修改为“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修改为:“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修改为:“(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将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六)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中将
“人民币252.198亿元”修改为: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七)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将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修改为:“(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九)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中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修改为:“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十)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确认”中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十一)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增加第3点,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二)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三)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将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四)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将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修改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五)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增加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后续序码依次调整
(十六)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对《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中将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二)在“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人”中将
“人民币252.198亿元”修改为: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三)在“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中将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修改为“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修改为:“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四)在“十、基金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中将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修改为:“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上述修订自2016年3月22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