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6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上限为4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上限,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49亿元(含),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公司将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法见下文的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公司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3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保证风险、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保本。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保本。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代码:A类002504,C类002505)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4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募集规模限量方式
本基金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49亿元人民币,募集期内实行“末日比例配售”销售机制。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49亿元额度,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49亿元额度,则对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未确认部分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49亿元-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确认比例将于结束认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
10、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
(2)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2、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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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886.62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0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下转40版)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