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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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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6-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3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5年每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八)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30日。

(九)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十)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一)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二)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大冶城投: 指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簿记管理人: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 :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组织。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冶市国资局 :指大冶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大冶市国资公司 :指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监管人 :指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

债券持有人 :指通过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管理条例》: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债券管理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债券有关事项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加强平台公司管理通知》: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公司章程》:指《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承销协议》:指本期债券承销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指本期债券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6〕20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法定代表人:王细军

经办人员:柯寻灵

办公地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联系电话:0714-8863305

传真:0714-8863321

邮政编码:4351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经办人员:伍敏、熊婕宇、张琳、江艳、尹经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副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经办人员:蔡文忠、林世杰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9层

联系电话:0591-83252351、0591-83252210

传真:0591-85520136

邮政编码:350003

(三)分销商

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经办人员:阮剑东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联系电话:025-83367888-3113

传真:025-83213223

邮政编码:210008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经办人员:艾莹韵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9楼固定收益部

联系电话:027-66799891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经办人员:李皓、毕远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88170752、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负责人:高斌

经办人员:王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676、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

经办人员:张岭、江艳红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工行知音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27-82809031

传真:027-82816985

邮政编码:430060

五、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7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光

经办人员:张佳丽、王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7层

联系电话:010-62299752、010-62299726

传真:010-65660988

邮政编码:100088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

住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湖景花园一楼

负责人:陈磊

经办人员:彭阳

办公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湖景花园一楼

联系电话:0714-8762955

传真:0714-8771100

邮政编码:435100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0层

负责人:吕晨葵

经办人员:周群策、郭会林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27-82622590

传真:027-82651002

邮政编码:430019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三、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3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

五、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发行价格和认购单位: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6年3月25日。

十一、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6年3月30日。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6年3月28日。

十三、起息日:自2016年3月28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5年每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信用评级: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三、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境内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账户或者A股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和/或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息兑付办法具体如下: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后5年每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兑付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19年至2023年每年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本金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将按照上述比例注销债券持有人持有的相应部分的本期债券。当年应兑付债券本金金额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最后5个计息年度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9日

住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法定代表人:王细军

注册资本:贰亿陆仟伍佰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及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从事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资源(冠名、广告发布、出租车标、公交线路、停车收费等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及市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委托贷款及管理;土地资源收购、储备、开发、经营(涉及政府授权的经营范围按政府文件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行业许可按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国资公司”)持有发行人100.00%的股权,是发行人的唯一股东。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被质押的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经大冶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建,并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综合部、融资部、资产经营部、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六个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图如下:

图8-1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四、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下属二级子公司2家,均为全资子公司,详情如下:

表8-1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二级子公司情况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表8-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的合并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5〕第2-00497号)。本部分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来源于上述审计报告及附注 。

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表10-1 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表10-2 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表10-3 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偿债能力分析

表10-4 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主要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规模为160,000.00万元,融资租赁规模为3,050.00万元,有关情况如下所示:

表11-1 发行人已公开发行尚未兑付企业债券情况

表11-2 发行人2014年底融资租赁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发行人已发行的2013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10.00亿元,2014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6.00亿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发行人共收到债券募集资金16.00亿元,其中已使用募集资金15.20亿元,剩余0.80亿元未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途概况

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120,000.00万元,其中发行总额的20%即24,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余80%即96,000.00万元用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

表12-1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情况表

(一)项目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获得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3月9日下发的《关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冶发改发〔2015〕168号)、2015年6月5日下发的《关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冶发改发〔2015〕198号)和2015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批复》(冶能评函〔2015〕15号);大冶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3日出具的《关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冶环审函〔2015〕174号);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关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冶土资预审字〔2015〕14号);大冶市规划局于2015年3月13日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281201500018号)、2015年6月8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鄂规用地420281201500029号)和2015年6月12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规工程420281201500036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6月下发的《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相关批复文件齐全。

(二)项目实施主体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由城东北片区地下综合管廊和还建小区2个工程组成。其中城东北片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总长度约19公里,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管廊主体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燃气工程、通讯工程、给水工程、有线电视、治安监控及其他配套工程;还建小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64,413.69平方米(约折合246.61亩),共5,462.00套,总建筑面积为748,163.72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636,600.37平方米,包括住宅建筑面积596,663.27平方米、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为15,935.30平方米、商铺面积为20,484.59平方米、幼儿园面积3,404.32平方米、架空层112.89平方米;不计容面积111,563.35平方米,包括地下建筑面积103,950.00平方米、架空层面积7,613.35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及与还建住宅小区配套的道路及广场、绿化、强弱电、供气、给排水及消防等。

(四)项目投资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319,219.1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70,000.00万元,自筹资金249,219.16万元。本项目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96,000.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0.07%。

表12-2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投资汇总表

注:综合管廊每公里投资额为3,783.40万元/公里。

(五)项目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分析

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城东北片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还建安置小区工程。其中城东北片区地下综合管廊是大冶市城东北片区的重要通道,为市政管线建设提供可靠的地下空间,对城市交通、环境、地下空间的集约化开发利用具有重要作用;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工程将推动大冶城市土地实现集约高效利用,拉动相关产业投资与消费,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整体功能,合理解决大冶市城东北片区农民住房保障问题,促进大冶市城乡和谐发展。综上所述,本项目建成后,将显著完善大冶市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2、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2015年5月出具的《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成后的收入包括综合管线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住宅销售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公共配套用房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车位销售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车位管理费收入和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入。该项目建成后,可实现营业总收入为331,164.55万元,项目财务净现值为23,066.43万元,经济效益良好。

(六)项目进度及完工情况

本项目建设期为3年,已于2015年6月开工。截至2015年末,项目已完成投资约86,325.68万元。

(七)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为6.66年(含建设期3年),内部收益率为8.07%,项目财务净现值为23,066.43万元。债券存续期内可实现项目收入197,039.41万元,补贴收入144,000.00万元,净收益323,921.86万元,可以覆盖本项目总投资319,219.16万元。

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及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发行人已制定专门的制度规范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督,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发行人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交使用募集资金报告。同时,禁止对发行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制度,在账户及资金监管人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为了保证偿债资金的有效计提和专用性,并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发行人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特聘请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担任偿债资金账户和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人,以确保募集资金用途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一致。

发行人融资部将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账务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且将不定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自身偿付能力

表13-1 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是大冶市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导企业,主要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等,拥有代建项目收入、自来水管网安装及销售收入、公共运输收入、土地开发整理收入等稳定的经营性收益。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3,010.46万元、121,070.53万元和66,384.4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874.51万元、52,707.93万元和36,018.28万元。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为34,866.91万元,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分别为115,014.48万元、75,427.05万元和96,209.96万元,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为95,550.50万元,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未来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业绩有望保持快速增长,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现金流的能力将进一步强化,这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发行人近三年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2.68、4.52、7.07和0.34、0.54、0.59,二者均保持逐年增加的态势;发行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0.33%、27.78%和24.64%,呈逐年下降趋势且处于较低水平。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均逐年向好。

总体来说,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好,偿债能力较强。

二、项目收益测算

(一)项目收入测算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综合管线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住宅销售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公共配套用房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车位销售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车位管理费收入和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入。此外,该项目还可获得144,000.00万元政府补贴收入。

表13-2 营业收入汇总表

单位:万元

(二)项目运营成本及费用、税金测算

1、管理运营成本

该项费用主要包括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水电费、工作人员日常开销以及接待费用等。计算期内还建小区的成本按年营业收入的2%估算;计算期内综合管廊管理费维护按每公里10万元估算。

2、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计算期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为20,774.94万元。

3、所得税

本项目的所得税按照25%计算。

13-3 项目收益测算

本项目运营期内可实现项目收入331,164.55万元,补贴收入144,000.00万元,净收益431,024.60万元,能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保障。

三、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12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一)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从本次发行起,公司将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该小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任组员,所有成员将保持相对稳定。

自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之前的7个工作日(T-7日)起至付息日或兑付日结束,偿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日或兑付日后的有关事宜。

(二)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的特点,公司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公司在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将发挥整体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通过其他特定渠道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具体包括:其一,充分调动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变现各类资产筹集资金;其二,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手段融入外部资金。

四、偿债保证制度性安排

(一)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聘请了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与之签署了《受托管理协议》,共同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聘请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以及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发行人聘请了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并与之签署了《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将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开立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并按照《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上述专户,接收、存储及划转相关资金,并接受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的监管。

五、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募投项目产生的可支配收益为债券本息的按时偿还提供了进一步保证

本期债券的募投项目为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该项目建成后的收入包括综合管线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住宅销售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公共配套用房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车位销售收入、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车位管理费收入和城东北片区还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建成后,可实现营业总收入为331,164.55万元,项目内部收益率为8.07%,项目财务净现值为23,066.43万元。因此良好的经济收益能够为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提供可靠保障。

(二)政府持续稳定的政策扶持为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提供重要保障

作为大冶市主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及运作主体,发行人得到了大冶市政府在政策导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大力扶持。近年来,发行人承担了大量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任务,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作为大冶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将大力支持发行人的运营与发展,2012年至2014年,公司获得的补贴收入分别为14,772.70万元、15,288.86万元和12,044.25万元。随着大冶市的经济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发行人将获得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冶市人民政府将视项目情况对发行人进行注资及补贴以保证公司的良性发展。

近年来大冶市财政收入持续增长,2014年大冶市综合财力达77.90亿元,同比增长11.22%,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含黄金山开发区)34.39亿元,同比增长10.15%,大冶市地方经济以及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为发行人的建设及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随着大冶市经济的发展,发行人将得到大冶市更多的政策及财力支持,公司的资产规模水平及经营能力也将不断提高,这都为本期债券本息如期偿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发行人优良的资信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偿付提供有力支持

发行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健康,保持着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在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方面无违约记录,与各大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间接融资渠道畅通。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银行融资予以解决。截至2014年12月底,发行人获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信额度6.71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3.00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3.71亿元,较低的未使用授信额度并非由于发行人获取银行贷款能力较弱,而是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主要政策性银行信贷审批流程较慢导致。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审批以贷款项目为导向,即贷款申请企业先行根据项目情况测算贷款额度,上述银行根据贷款申请金额等额进行授信审批,最后对贷款企业放款,因而导致贷款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往往等同于已使用授信额度,使得企业未使用授信额度较低。同时,根据以上两家银行规定,发行人可以根据新增项目情况申请增加贷款授信,初步预测发行人未来至少可以获得10亿元左右的新增贷款额度。总体看来,发行人优良的资信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偿付提供有力支持。

(四)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根据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签署的《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发行人提前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申请,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有关信贷规定和授信条件的前提下,于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10个工作日给予发行人不超过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金额依据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偿债资金缺口为准),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仅用于为本期债券偿付本息,以解决发行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困难。这些举措也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发行人优质的可变现经营性资产为本期债券顺利兑付奠定坚实基础

作为大冶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及公共资源运营的重要主体,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自身努力下,发行人近年来资产规模及质量稳步提升,目前拥有大量可随时变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优质经营性资产,为本期债券顺利兑付提供强有力支持。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未抵押可变现存货类土地资产1,357,734.94万元。

(六)其他偿债措施安排

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有效安排偿债计划。同时公司还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政策风险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评定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基于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偿付保障的评估和分析,东方金诚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具备很强的偿还保障,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评级观点

东方金诚认为,大冶市机电制造、食品加工、新型建材、纺织服装等产业集群竞争力优势明显,经济和财政实力较强;公司是大冶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最重要的运营主体,主营业务具有很强的区域专营性;公司得到大冶市政府在资产划拨、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有力支持。同时,东方金诚也关注到,大冶市重点纳税行业较为集中,一定程度上将影响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后续投资金额较大,未来面临较大的资金筹措压力;公司受限资产占比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差,公司盈利能力较弱等不利因素。

(二)优势

1、 大冶市机电制造、食品加工、新型建材、纺织服装四大产业集群竞争力优势明显,近年来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2、大冶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逐年增长,得到上级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财政实力较强;

3、公司主要从事大冶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公用事业运营等,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

4、 公司作为大冶市最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运营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大冶市政府在资产划拨、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方面的有力支持。

(三)关注

1、大冶市重点纳税企业主要集中在酿酒及有色金属行业,较高的行业集中度一定程度上将影响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2、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较大,未来面临较大的资本支出压力;

3、公司资产构成以变现能力较差的土地使用权为主,受限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差;

4、公司利润对政府财政补贴有一定依赖,盈利能力较弱。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东方金诚的评级业务管理制度,东方金诚将在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报公布后3个月内以及以后每年度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按东方金诚跟踪评级数据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东方金诚并提供有关资料。

东方金诚将密切关注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本期债券的相关信息,如发现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债券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东方金诚将及时评估其对债券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确认调整或不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东方金诚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撤销,直至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东方金诚的跟踪评级报告及评级结果将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披露。

三、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在境内发行的其他债券的评级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与发行人已发行的2013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和2014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主体信用等级无差异。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底,发行人获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信额度6.71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3.00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3.71亿元。

五、发行人信用记录

发行人信用记录良好,最近三年不存在债务违约记录。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周群策律师、郭会林律师作为公司发行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该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该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该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出具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期债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发改财金〔2008〕7号、财预〔2010〕412号、国发〔2010〕19号、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国发〔2014〕43号、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性条件,不存在对本期债券发行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障碍。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三年连审审计报告及201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五)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八)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法定代表人:王细军

联系人:柯寻灵

联系地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联系电话:0714-8863305

传真:0714-8863321

邮政编码:435100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熊婕宇、张琳、江艳、尹经纬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固定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网站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http://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一部分。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16年第一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