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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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7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3月1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14:0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贺素成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59,044,16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5.63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5,762,6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89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281,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5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代表谢蓓女士向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42,161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股份数占0.0013%,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42,03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批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44,574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回避123,699,587股。同意股份数占除回避股东之外其他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股份数占0.0057%,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35,344,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幸黄华、董凌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