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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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6)010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0日-2016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15:00至2016年3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8,765,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64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8,740,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63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55%。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广东威林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746,4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5%;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