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6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翁俊先生和姜志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翁俊先生因个人原因,特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翁俊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翁俊先生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姜志强先生因个人原因,特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姜志强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姜志强先生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6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立邦船舶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涂料”)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了《采购一揽子协议合同》。现该合同项下发生纠纷,立邦涂料于2015年8月20日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扬州厂。2016年3月18日,扬州厂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立邦船舶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华达路95号
董事长:ISHIDA KENICHIRO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扬州厂支付货款1,342,79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扬州厂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1日,立邦涂料与扬州厂签订了《采购一揽子协议合同》,合同约定立邦涂料向扬州厂供应船舶涂料用于船舶的建造。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货到经验收合格并受到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90天内一次性支付。立邦涂料已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扬州厂至今尚有1,342,790.00元货款未支付。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立邦涂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6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处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的贸易欠款问题,公司委托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和南京国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华”)经由张立新向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首创”)提供了借款共计8,500万元。基于公司对明德重工、南京国华及张立新的委托代理,形成了张立新对芜湖首创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8,500万元。张立新为公司职员,其对芜湖首创借款系基于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形成,明德重工、南京国华及张立新已分别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以确认上述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在张立新与芜湖首创的借款关系下,实际对芜湖首创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为公司。2015年9月17日,张立新应公司要求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对芜湖首创及相关方提起诉讼,南京中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该案。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3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表明,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以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芜湖首创的破产清算申请,且管理人目前尚未接管芜湖首创的财产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南京中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据此,南京中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6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5日受理了中国银行南通崇川支行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公司未到期的债务均于2016年2月5日到期。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3月21日,扬州厂新增逾期融资款4,000万元。
扬州厂于2015年3月24日向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申请了1笔融资业务,现到期还款,扬州厂未能支付。
截至2016年3月21日,公司控股子、孙公司逾期融资额共计人民币13,312.88万元(按1美元=6.5元人民币折算)。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融资款。
因上述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