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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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136337 证券简称:16乌房01
发行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期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声明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未经审计净资产为643,548.47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1,355.80万元(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算数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次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宏观经济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公司债券属于利率敏感型投资品种,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次债券期限较长,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次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综合运用信贷、税收、限购、土地等调控政策,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密切相关,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国家出台或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及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近三年一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是-73,326.76万元、-86,149.13万元、-72,169.87万元和-60,253.1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建设周期长,项目前期土地购置、建安投入与销售回款存在一定的时间错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出现负值。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房地产销售收款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可能会存在一定波动。
五、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流通事宜,但本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可能会出现公司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甚至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经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说明本次债券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若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不可控制的因素,发行人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将可能会影响本次债券的本息按期兑付。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次债券的本息,债券持有人亦无法从除发行人外的第三方处获得偿付。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内,资信评级机构将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公司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资信评级机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http://www.dagongcredit.com)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如果未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主体或者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本次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可能发生波动从而对本次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之行为均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八、根据企业的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发行人净利润构成中占比较高。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公司分别公允价值变动为30,250.78万元、29,599.43万元和29,389.00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6.73%、93.12%及93.26%,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公司净利润为1,021.46万元、2,186.07万元及2,124.54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占净利润比例很高,公司利润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九、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交通的中心,是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区位优势突出,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整体经济保持增长趋势。同时,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中用于出租的自有房屋、廉租房及公租房大多位于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区,周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均在不断完善,存在一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空间。另外发行人是乌鲁木齐市唯一国有独资房地产企业,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主要是由发行人建设,2015年及2016年发行人即将建成并交付的小区包括城北幸福家苑一期廉租房和公租房24.45万平方米,山水雅苑廉租房和公租房小区64.44万平方米,均可产生一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房地产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及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等多方面影响,因未来经济情况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均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可能存在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大幅下降导致利润大幅下滑而暂停上市的风险。
十、2016年1月3日,乌鲁木齐市委十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抓紧研究房地产去库存化的具体有效措施,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社会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稳定房地产市场。据乌鲁木齐统计局发布最新消息,2015年1-9月,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逐步回暖趋势,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年内首次由降转升,建设规模回落速度减缓,商品房销售情况好转,待售面积增速回落。2015年1-9月,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30.4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增速比上月和上半年分别回升4.7个和7.9个百分点。从商品房销售情况来看,销售面积降幅持续收窄,销售呈回暖趋势。2015年1-9月,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221.2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3%,速度较上月回升6.8个百分点。截止9月末,乌鲁木齐市商品房待售面积229.1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2.2%,增速较上半年回落14.2个百分点,总量较上月减少6万平方米。另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房产去库存周期已降至14.2个月,低于全国三线城市19.3个月去库存周期。发行人作为新疆地区唯一国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乌鲁木齐房地产业界享有较高声誉。近年来各项业务发展良好。发行人以房地产、存量资产经营为支柱产业,未来几年将充分带动发展物业管理、建筑安装、城市供热、房屋拆迁、房地产经纪、房屋测绘等辅助配套产业布局。最大限度发挥各板块的互补性和可持续性。2015年度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平稳,其中:供热和建安业务较2014年度有一定增长,供热收入增长29%,建安收入增长49.83%(未经审计);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平稳,较2014年没有出现明显下滑趋势。发行人在十三五期间,在做实、做大持有物业租赁业务、供热和建安等业务的基础上,以行业政策为导向,紧跟市场趋势,适时调整开发业务,以棚户区改造和养老房地产为开发主要方向。并抓住国家利好去房地产库存的政策,加大销售力度,实现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的平稳增长。然而因未来经济情况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均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可能存在因乌鲁木齐本地房地产市场供大于需,公司房地产库存较大,而带来公司收入利润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十一、本期债券签署的部分法律协议均于2015年签署,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所涉及“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叙述,均实际为关于“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叙述,如《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变更和补充协议、《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变更和补充规则、《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等。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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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追溯调整后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等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期发行概况
一、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1、本期发行经发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9月14日并经发行人控股股东乌鲁木齐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出具《关于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批复》(乌国资[2015]185号)。
2、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6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本次债券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次债券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的基础上可追加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发行额度。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品种及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不行使赎回,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16年3月25日。
11、利息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至2019年每年的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兑付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兑付日:2021年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9年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9年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各品种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名: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账号:201881000010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将以公开方式面向不超过200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2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3、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24、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开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6、上市安排: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6年3月23日
发行首日:2016年3月25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9日
(二)本次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安排上市交易的事宜,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淑珍
住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48号宝亨大厦
联系人:曹宏志
联系电话:0991-2832059
传真:0991-2833570
(二)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绍泽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联系人:何燕飞、赵铭、范瑾怡、陆继朴
联系电话:010-51789088
传真:010-51789134
(三)发行人律师:元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关勇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26层
经办律师:陈卓、段文文
联系电话:0991-6290280
传真:0991-3815227
(四)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合伙人:陈永宏
住所:中国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签字注册会计师:向芳芸、王红波
联系电话:(8610)88827799
传真:(8610)88018737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王勤
住所: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7106室
签字注册会计师:宋岩、高志英
联系电话:0991-2815342、022-23193866
传真:0991-2815074
(五)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鹏润大厦A座29层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李晓然、韩伟、刘界辉
联系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六)资产评估事务所:新疆德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王建光
住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16号国际合信大厦7楼
经办资产评估师:王建光、姚伟
联系电话:13999186506 0991-2818933
传真0991-2831288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侯绍泽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联系人:何燕飞、赵铭、范瑾怡、陆继朴
联系电话:010-51789088
传真:010-51789134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开户名: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账号:201881000010
(九)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总经理:黄红元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十)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总经理:高斌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0064
五、认购人承诺
凡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种安排。
六、发行人与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公司与本公司聘请的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本次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大公国际出具了《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该评级报告在大公国际评级主页(http://www.dagongcredit.com)予以公布。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经大公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上述信用等级表示乌房集团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
(二)评级报告的主容摘要
1、基本观点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房集团”或“公司”)主要从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保障房建设、城市供热、建筑安装施工及物业管理等业务。评级结果反映了乌鲁木齐市经济和财政实力持续增强,公司在乌鲁木齐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中具有重要作用,公司在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和政府补助等方面得到了乌鲁木齐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公司未来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负债规模持续增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利润总额中占比较大,影响利润稳定性等不利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很小。
预计未来1~2年,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综合来看,大公对乌房集团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2、主要优势
乌鲁木齐市经济和财政实力持续增强,公司面临较好的外部环境;
公司作为乌鲁木齐市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重要的建设主体,在乌鲁木齐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中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在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和政府补助等方面得到了乌鲁木齐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3、主要风险
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
公司承担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未来面临一定的筹资压力;
公司负债规模持续增长,有息负债期限结构较为集中,面临一定的短期偿付压力;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利润总额中占比较大,对公司利润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本公司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将对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债主体”)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将持续关注发债主体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债主体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跟踪评级安排包括以下内容:(1)跟踪评级时间安排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发债主体发布年度报告后两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2)跟踪评级程序安排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大公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债主体、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3)如发债主体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发债主体提供所需评级资料。大公国际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大公国际网站(http://www.dagongcredit.com)予以公告,并由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资信评级机构跟踪评级报告同时在评级机构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三、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发行人在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良好,与其一直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
截至2015年9月末,公司在各家银行授信总额度为91.89亿元,其中已使
用授信额度35.30亿元,尚余授信57.33亿元。
表3-1 截至2015年9月末公司获得银行授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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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发行人内部资料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的违约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未出现过违约现象。
(三)近三年及一期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发行的债券及偿还情况如下:
表3-2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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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待偿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合计7亿元,为企业债券。发行人无其他待偿还的债务融资工具。(下转38版)
(面向合格投资者)(封卷稿)
(住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48号宝亨大厦)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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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名苑写字楼A座二区四层)
签署日期:2016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