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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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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版)

2)公司放弃对中煤华晋49%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事宜,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独立股东)的利益;同意中煤能源放弃对中煤华晋49%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三)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放弃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的优先受让权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放弃对中煤华晋公司49%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事宜,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独立股东)的利益;同意中煤能源放弃对中煤华晋公司49%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6-009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A股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7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08] 99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公司于2008年1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671,361,122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共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5,350,469,10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08年1月30日到位。此外,公司还发生了人民币30,559,335元的其他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申报会计师费、发行公告费、证券登记费等),扣除公司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19,909,773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8)第005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0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人民币17,439,000,000元,同时将A股募集资金专户中产生的利息人民币422,000,000元也用于项目的投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00,00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063,949,226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3,677,960,547 元,与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的余额人民币 4,501,795,102元之间的差异823,834,555元,为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余额。本年山西中煤平朔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回沟煤业”)小回沟项目使用A股募集资金450,000,000元,资金由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小回沟煤业另一方股东太原市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以所持小回沟煤业45%股权质押给公司。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5年12月31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于2008年2月28日以及2010年10月30日,公司与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人”)以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本年度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于本年度发生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修订)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煤能源2015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认为:中煤能源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