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等八只债券
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二)、 山东宝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6年3月25日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8403”,证券简称“15金一01”,发行总额4亿元,票面利率8.8%,债券期限1年。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8464”,证券简称“16新光01”,发行总额15亿元,票面利率7%,债券期限3年,附第1年末和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证券代码“118471”,证券简称“16泰达01”,发行总额16.4亿元,票面利率6.8%,债券期限3年。
4、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二)证券代码“118472”,证券简称“16泰达02”,发行总额3.6亿元,票面利率7.5%,债券期限5年。
5、山东宝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8473”,证券简称“16宝城债”,发行总额2亿元,票面利率7.5%,债券期限2年。
6、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8475”,证券简称“16大兴债”,发行总额3亿元,票面利率8.5%,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8493”,证券简称“16桂投01”,发行总额10亿元,票面利率4.8%,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8496”,证券简称“16株高01”,发行总额10亿元,票面利率5.8%,债券期限5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四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5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34”,证券简称“新疆1604”,票面利率3.02%,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6年3月23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三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三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5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33”,证券简称“新疆1603”,票面利率3%,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3年3月23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5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31”,证券简称“新疆1601”,票面利率2.52%,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19年3月23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二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5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32”,证券简称“新疆1602”,票面利率2.72%,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1年3月23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