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6-0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9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上午在北京中信证券大厦11层1号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执行董事殷可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此外,公司拟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何佳先生(现场)、陈尚伟先生(电话)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公司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张佑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全体参加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以下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包括A股年报和H股年报,分别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中,A股年报包括年报全文和摘要两个版本,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H股年报包括年度业绩公告和印刷版年报,业绩公告将与本公告、A股年报同日披露。
本预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
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详情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三)《201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非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2015年初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5,282,637,038.03元,加上2015年9月1日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转入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274,894,800.35元,加上2015年度本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人民币15,097,565,149.96元,扣除2015年现金分红人民币3,415,241,604.00元,2015年度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1,239,855,384.34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司《章程》,2015年本公司净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135,952,727.66元(本次提取后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
2、按2015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中信证券(浙江)2015年1月-8月实现的净利润之合计数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人民币1,690,421,281.76元;
3、按2015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中信证券(浙江)2015年1月-8月实现的净利润之合计数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人民币1,690,421,281.76元;
上述三项提取合计为人民币3,516,795,291.18元。
扣除上述三项提取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7,723,060,093.16元。
根据上市公司在现行会计准则核算条件下,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净损益的部分,不可进行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扣除2015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可供分配利润影响后,2015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可进行现金分红部分为人民币26,810,738,107.47元。
从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即100%为现金分红),向2015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6,058,454,200 元(含税),占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0%,占公司可供现金分配利润的22.60%,2015年度剩余可供现金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 20,752,283,907.47元结转入下一年度。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数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00元(含税)。
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2015年8月30日前派发2015年度现金红利。有关本次H股股息派发的基准日、暂停股东过户登记日以及A股股息派发的股权登记日、具体发放日等事宜,公司将另行通知。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师,分别负责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审计及审阅服务;同时聘请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一级并表子公司、相关并表项目提供审计、审阅服务工作。2015年,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了相关审计和审阅工作。
鉴于此,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公司董事会向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建议如下:
1、建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分别负责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年度审计服务及中期审阅服务;
2、建议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3、建议上述审计、审阅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63万元(包括对公司一级并表子公司、相关并表项目的审计、审阅费用)。如审计、审阅范围、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审计、审阅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六)《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自营投资额度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自营管理、风险监控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以下额度内确定、调整公司自营投资的总金额:
公司自营投资业务额度不超过中国证监会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限,其中,2016年度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投资的合计额在上年度经审计净资本规模的100%以内;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在上年度经审计净资本规模的500%以内。
上述额度不包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额度,长期股权投资额度仍按照相关决策程序确定、执行;上述额度不含公司因融资融券业务、承销业务所发生的被动型持仓额度。
(需说明的是,上述额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市场波动的特点所确定的自营投资额度上限,其总量及变化并不代表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对于市场的判断。实际自营投资额度的规模完全取决于执行自营投资时的市场环境。)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说明:本授权系公司根据A+H股上市公司的惯例而做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暂无明确计划按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份。
1、授权内容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大会给予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和一般性授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以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处理公司A股及H股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就该等股份订立或授权发售协议、协议或购买权。
(2)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的A股及H股的面值总额分别不得超过:
本预案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总面值之20%;及/或
本预案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总面值之20%。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配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第(4)项和第(5)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及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2、授权期限
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就发行A股及/或H股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
“相关期间”为自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预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预案之日起12个月止;
(3)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预案所述授权之日。
公司董事会仅在符合《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国内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的一切必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
(八)《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15年度报酬总额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本预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2015年度报酬总额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九)《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预案》
表决情况:关联/连方董事分别回避该预案中关联/连事项的表决,非关联/连方董事对本预案进行了表决,未有反对票或弃权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对该预案进行表决时,董事长、执行董事张佑君先生作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杨明辉先生作为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方军先生作为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分别回避了该预案中关联/连事项的表决。
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预计情况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预计公告》。
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企业管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5年度企业管治报告》的具体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业绩公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 “九、企业管治报告”。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
(三)《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预审通过。
(五)《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稽核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
(六)《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审计、审阅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
鉴于本集团2015年审计范围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本集团2015年审计、审阅费用,由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人民币1,390万元调整至约人民币1,863万元,即,增加约人民币473万元。
说明:收购昆仑国际金融集团并新增对其相关审计费用;新增29家子公司及5支并表结构化产品。此外,汇率变化也对前述费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八)《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报酬总额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九)《关于授权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将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北京召开,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张佑君先生择机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郑京女士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补充说明:前述年度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文件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6-0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4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下午在北京中信证券大厦11层21号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由监事李放先生(拟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全体参加表决的监事一致同意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以下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一)《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即100%为现金分红),向2015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6,058,454,200 元(含税),占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0%,占公司可供现金分配利润的22.60%,2015年度剩余可供现金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 20,752,283,907.47元结转入下一年度。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数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00元(含税)。
(四)《关于审议公司监事2015年度报酬总额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2015年度报酬总额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本次会议审阅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15年度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和《公司2015年度合规报告》,对该等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6-0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预计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对该预案进行表决时,董事长、执行董事张佑君先生作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杨明辉先生作为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方军先生作为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分别回避了该预案中关联/连事项的表决。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等关联/连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连股东将分别放弃该议案中关联/连事项的投票权。
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本集团的业务增长,提高投资回报,符合本集团实际情况,有利于本集团的长远发展;
3、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督促相关预案的表决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制度执行。
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所做的预计,同意将《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3年12月31日续签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签署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该等框架协议就2014-2016年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分别设定了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2015年,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均在上述框架协议范围内,具体为: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香港联交所已批准本集团:①就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而言,豁免设置交易的年度上限;②就证券和金融服务而言,就本集团的自有资金及客户资金存入中信集团于中国内地及香港的银行子公司存款而言,豁免就该等存款设置每日最高结余额的要求。
(2)房屋租赁
单位:人民币万元
■
(3)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其它《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亦为公司的关联方,但不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方,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遵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开展,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2015年,此等关联交易按照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公司董事会确认其已审阅上述非豁免持续性关联/连交易,并认为该等交易:
? 属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
? 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 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基本情况
现参照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2016年的日常关联/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的关联/连方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汇贤控股有限公司、美丽家园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上述公司在《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不构成公司的关连方。)
(2)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结合往年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对2016年的交易做如下预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关联交易。
■
注: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2)公司与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2016年,公司预计与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发生以下关联/连交易:
■
三、关联/连方介绍和关联/连关系
(一)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方介绍
截至2016年2月29日,中信集团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持有公司16.50%的股份。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总经理为王炯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184,198,156,859.03元。
2014年8月25日,中信集团及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中信有限100%股权全部转让至中信泰富,中信泰富成为中信有限的单一直接股东。此后,中信泰富更名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有限成立于2011年12月27日,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总经理为王炯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13,900,000万元。
中信集团、中信股份、中信有限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所述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中信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有: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等。
(二)其它关联方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该等关联方名单请见本公告“二、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原因以外,公司与该等关联方无其它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签署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上述协议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①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无论是否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该等交易的价格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②证券和金融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人向其他客户在该等银行的同类存款提供的利率;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2、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在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期间,交易价格以不比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时更低的条件,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3、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1年9月23日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2011年9月23日起计10年,因该协议所设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于2013年底到期,因此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3年12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设定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由独立的合资格物业评估师所确认的当地公平的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上述关联/连方之间的相关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相关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