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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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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2016-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6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邹宗海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刘学文女士代为表决,独立董事李寿双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孙卓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总股本1,774,339,4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5元(含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6年年报审计费用80万元人民币,2015年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6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2015年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董监高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6年度董监高人员薪酬调整》提案,2016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拟调整如下: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在上述议案中,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八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相关通知请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7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

●●担保数量: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16年1月27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96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包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本金余额、发生垫款的本息及费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注册地点: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

2、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3、注册资本:3.5亿元

4、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银川隆基(单户报表)的资产总额为299,379.55 万元,净资产为220,166.48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126,938.85万元,净利润为18,120.29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尚未与银行等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核准或签订协议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担保事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月27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96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8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15日

至2016年4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司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另行刊登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16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4、5、6、7、8、9、10、11项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9项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李春安、钟宝申、王晓哲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异地股东(西安地区以外的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登记时间: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下午12:30-13:50

(三)登记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2、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3、邮编:710100

4、联系电话:029-81566863

5、传真:029-84157265

(二)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9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4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5年11月4日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以下简称“解释7号”),针对企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等待期内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解释7号发布前限制性股票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应当追溯调整,并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2015年度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决议批准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按照解释7号的要求编制2015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4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2015年11月4日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以下简称“解释7号”)的明确规定,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了相关会计科目。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5年11月4日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要求,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了相关会计科目,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瑞华专审字【2016】第01730001号),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隆基股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0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戚承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2015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说明》

1、监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此次分配预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5年11月4日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要求,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了相关会计科目,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4、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594万元(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已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流程;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监事会对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我们保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计通过《关于预计2016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1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46号”《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57,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189.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1,310.50万元,资金已于2012年3月30日到账,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6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15号”《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885,645.00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实际发行股票128,104,575.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1,959,999,997.5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1,919,971,892.97元,资金已于2015年6月15日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73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期末资金金额一致。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2年5月29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发生变动的议案》,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进行变更,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投项目仍为年产500MW单晶硅棒/片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由137,032万元变更为116,646万元,其中银川隆基500MW单晶硅棒项目投资总额为77,605.00万元,无锡隆基500MW单晶硅片项目投资总额为39,041.00万元。

2014年4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500MW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14年6月10日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鉴于公司单晶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改进和提升,单炉生产效率已实现大幅提升,原银川隆基500MW单晶硅棒项目中三期项目192台单晶炉已能够实现公司首次公司发行股票时承诺的500MW单晶硅棒的产能规划目标,故将该项目投资总额由77,605.00万元变更为43,537.00万元。变更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82,578.00万元,其中银川隆基500MW单晶硅棒项目投资总额为43,537.00万元,无锡隆基500MW单晶硅片项目投资总额为39,041.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协议银行及保荐机构四方经协商,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公司是指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和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协议银行是指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保荐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用于银川项目和无锡项目,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金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民生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民生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公司、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民生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子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子公司、民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四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2GW切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15年10月16日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银川隆基2GW单晶硅片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使用西安隆基和无锡隆基现有厂房;同时由于切片机选型调整,公司拟采购新型金刚线切片机以提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将原采购124台切片机购置计划变更为采购94台新型切片机,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

银川隆基2GW单晶硅片项目变更前后情况如下所示: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10月30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先后与协议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公司是指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协议银行是指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葛体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分别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首次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首次发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2,456.00万元投入年产500MW单晶硅棒/片建设项目。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23日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1394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2年5月29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隆基股份关于先期投入资金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456.00万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201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3年2月28日到期。

2013年2月22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该笔资金的使用期限延长6个月,合计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13年8月15日,公司已将该资金归还至募投资金专用账户。

(2)2013年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4年1月18日到期。

2014年1月16日,公司已将该资金归还至募投资金专用账户。

(3)2013年4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4年4月16日到期。

2014年3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无锡隆基500MW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260,638,947.55元(包含项目节余资金253,224,355.45元和累计利息7,414,592.10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对于募集资金中前次已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将直接抵减,不再归还募集资金账户。该项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14年4月15日,公司通过使用自有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抵减的方式偿还该次补充流动资金借款。

(4)2013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20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4年8月6日到期。

2014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银川隆基500MW单晶硅棒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变更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34,068.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于募集资金中前次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将直接抵减,不再归还募集资金账户。该项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14年8月6日,公司通过使用自有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抵减的方式偿还该次补充流动资金借款。

(5)2014年4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5年4月15日到期。

截至2014年8月6日,公司已通过节余募集资金抵减的方式偿还该次补充流动资金借款。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3年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3个月。该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于2013年4月18日全部按期收回。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1)2012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并于2012年5月29日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使用超募资金9,0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2012年5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2年6月18日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使用超募资金25,664.5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4年3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无锡隆基500MW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260,638,947.55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项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4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并于2014年8月1日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使用500M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34,068.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2015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并于2014年6月19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使用500M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结余的累计利息及尚未支付给供应商的尾款和质保金合计6,668.7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下转7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