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公告

2016-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6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及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就明德152船舶(即MD152)的所有权问题存在争议。

(一)该争议事项在通州区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

明德重工及润德船务就与公司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MD152所有权属于明德重工。

2015年12月7日,公司收到通州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MD152的所有权归明德重工、润德船务所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5年12月21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该争议事项在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就该MD152船所有权纠纷,公司作为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为被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确认MD152的船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2、请求依法判令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立即交付返还上述船舶;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承担。

2015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武汉海事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320)。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通州区法院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二)武汉海事法院案件的进展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对争议的事实重复诉讼,而通州区法院已先受理了相关案件并对实体问题作出了判决。2016年3月18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舜天船舶的起诉。

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6年3月23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17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受理公司与明德重工及润德船务船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7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2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安科技”)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丰安科技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其后,该案件移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0日,发展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没收保证金36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请求判令丰安科技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 4,901,500.00 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015年8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丰安科技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约490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发展公司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2015年9月2日,发展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担保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宣城白马”)的上诉状。担保人宣城白马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其对丰安科技相关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的判决。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1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年3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