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521版)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由于该债券指数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投资基准较为适当。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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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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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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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关于汉威电子(代码:300007)的处罚说明
公司日前收到孙公司合肥嘉园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高某某、陈某某的书面告知函,两人因合肥嘉园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接项目过程中涉嫌单位行贿,被安徽省有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主要是公司旗下孙公司个别员工涉及的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对公司影响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
2、关于兴业银行(代码:601166)的处罚说明
2015年5月中旬,公司南宁分行下辖二级分行北海分行接到北海市公安局通报,该分行前员工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被立案,目前案件在调查阶段。公司南宁以及北海两级分行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就其涉及业务进行了全面内部排查,未发现银行资金卷入其中。目前,公司北海分行经营、财务状况与对外服务均正常。 涉案人苏瑜于2010年7月进入公司北海分行筹建组工作,先后任北海分行企业金融客户经理、业务三部负责人,并非网传高管,其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向分行递交离职申请,分行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兴业银行为中证100成分股,核心组合被动投资。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影响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
3、关于中信证券(代码:600030)的处罚说明
2015.1.16
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5.1.19
日前,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5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4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2015.9.16
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2015年 11月 26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1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中信证券为中证100成分股,核心组合被动投资。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影响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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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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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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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选择中证1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中债总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1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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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2月11日
(2)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系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在建仓期末和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
期进行了更新;
2、“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
5、“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
6、“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12月31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