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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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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9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注: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近期将终止维护和发布中信国债指数,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15年10月30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中信标普300指数×75%+中信国债指数×2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8月6日起将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余额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终止维护和发布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中信国债指数,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自2015年10月30日起,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75%+中信国债指数×2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3日。

②根据《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3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文批准设立,于2005年12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北京。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三十一只基金产品,分别为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①“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公平交易制度,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

公司建立投研管理平台并定期举行投研晨会、投研联席会等,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公平获得研究资源,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

针对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指令自动进行比例分配。针对场外网下交易业务,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场外、网下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严格按照发行分配的原则或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系统的公平交易程序运作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场外、网下业务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

公司对旗下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各投资组合不同时间窗口(1日、3日、5日)内的同向交易的溢价金额与溢价率进行了T检验,统计了溢价率占优比例。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公司旗下各基金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为规范投资行为,公平对待投资组合,公司制定了《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包括可能显著影响市场价格、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可能涉嫌利益输送等异常交易行为做出了界定及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

报告期内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公司严格控制旗下非指数型投资组合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的投资导致出现的同日反向交易中,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均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A股市场注定要载入中国经济史册。2015年年初至2015年6月,整个市场延续了2014年下半年以来的凌厉涨势,快速的不断的创出指数和成交量的新高。当然,股市过快上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合理因素,也有非理性因素。然而,过快上涨必有过急下跌。2015年6月中旬开始自由落体式的下跌。大量获利盘回吐,各类杠杆资金加速离场,连续多个交易日出现千股跌停、千股停牌的情况。流动性几近枯竭,股市运行的危急状况实属罕见。以监管部门为主的各方力量都积极动员起来,竭尽全力严防股市的下跌蔓延到实体经济的其他领域,引起风险的扩散,从而造成金融危机。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各方力量的努力取得了成效,市场已经基本稳定。

报告期内,华商盛世成长基金主要还是按照2015年年初制定的策略,围绕前期坚持的创新和成长领域精选个股。在2015年上半年市场持续上涨的过程中,基本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收益率。而在市场进入5、6月份泡沫化最盛的阶段,华商盛世成长基金毅然进行了大约25亿元金额的分红,这是2013年以来国内基金业最大金额的单笔分红,分红收益率超过24%。分红工作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划、准备,并于市场出现蹦极之前的6月18日顺利实施。在报告内,基金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从结果上看,仓位相对集中在符合经济转型方向、行业景气度高的板块,包括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消费、文化旅游、健康等。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3.6080元,累计份额净值为5.2630元。本年度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84.67%,同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10.37%,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74.30个百分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6年,我们认为,国内和国外都有值得关注的新变化。首先从国内来看,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2016年明确提出了政策方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最新亮点。我们认为,本次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在于去产能、去库存,淘汰僵尸企业。本质上,是对于结构性调整的实质性推动。同时,会议提出,加强积极性财政政策的力度,主要是减税和增加财政赤字,并配合稳健适度的货币政策。其次,从国外因素来看,美国已经进入加息周期。无论美国在2016年加息4次还是6次,对于全球各国的影响本质上是一样的,即全球范围的流动性进入了拐点。我们认为,这些国内外因素的叠加,会对国内2016年的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产生相应的影响。

时间维度放长远来看,未来三至五年的牛市格局,仍然没有变化,趋势仍然在延续。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改革和创新方向上,继续深入研究,寻找投资机会。一方面,关注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广大人民群众产生的新消费需求,包括技术进步创造的新消费——信息消费,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 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新消费——养老、医疗和生活服务业; 政策变化带来的新消费——旅游、体育等。另一方面,次新股、并购重组和借壳上市,使得有些优质的资产进入到二级市场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获得投资者的充分认识,从而为我们留出了研究的时间窗口。这一类投资机会也是提供给我们的新机遇。

基于上述判断,华商盛世成长基金将把股票仓位控制在适度的水平,并结合风险控制目标,保持基金仓位的灵活性。同时,我们仍然积极坚持选股的策略,仍然将以转型、创新为主要方向,结合逐渐落地的改革措施,进一步精挑细选符合转型方向的个股。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从合法、合规、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由督察长领导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运作、公司经营管理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了监察稽核,通过实时监控、定期检查、专项稽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整改并跟踪改进落实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制作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内部监察稽核的重点是: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则的执行情况;基金合同的遵守情况;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资讯监管与员工职业操守规范情况等。

(1)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构建适时、全面、严谨的内部控制体系。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时拟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原有制度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更新和完善,对现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同时,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不断细化制度流程,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

(2)全面加强风险监控,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确保内部控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有效结合,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内控管理质量、优化风险管理水平。

(3)有计划地开展监察稽核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深入性和有效性。本年度内,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日常监察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各项监察稽核工作包括对基金销售、宣传材料、客户服务、合同及其他法律资料、反洗钱工作、信息披露、信息系统与信息安全、基金投资运作(包括证券库、银行间交易对手的维护与管理、投资比例、投资权限、投资限制、研究支持、流动性风险等)、基金投资交易(包括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等)、基金运营、网上交易、专户业务管理、投委会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治理、“三条底线”的防范及防控内幕交易等方面进行专项稽核。通过日常监察与专项稽核的方式,保证了内部监察稽核的全面性、实时性,强化了风险控制流程,提高了业务部门及人员的风险意识水平,从而较好地预防风险。

(4)强化合规教育和培训。本基金管理人及时传达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更新相关管理制度,并将上述规定不断贯彻到相关制度及具体执行过程中,同时以组织公司内部培训、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设立基金估值小组,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和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估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定期审核及适时修订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研究、指导基金估值业务。估值小组成员由基金运营部负责人、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基金会计组成,小组成员均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估值运作、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或法律合规等领域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可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当存有异议时,托管人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小组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和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本报告期内收益分配情况如下:

本基金以截至2015年6月8日基金可分配收益2,825,455,469.37元为基准,以2015年6月16日为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派发第一次分红,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3.9元。

4.9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实施利润分配的金额为2,847,966,343.48元。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注:本报告中财务资料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3.608元,基金份额总额2,022,503,159.64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梁永强______ ______程蕾______ ____程蕾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05号《关于同意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384,936,572.19元,业经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华验字[2008]第1221-0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9月2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85,045,736.62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09,164.4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6日起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成长类上市公司。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75%+中信国债指数×25%,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自2015年10月30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于2015年9月8日前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 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债券交易不计佣金。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1.50% /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5% / 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年度申购本基金的交易委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适用固定费用1000.00元。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 2015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选择网上或者网下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其中基金作为一般法人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新股,根据基金与上市公司所签订申购协议的规定,在新股上市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能自由转让;基金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上认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新股上市日之间不能自由转让。此外,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基金于2015年1月12日参与认购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州信息”)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以每股33.00元的价格中签414,478.00股。神州信息于2015年9月22日实施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本基金新增828,956.00股。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2.本基金持有的众信旅游股票自2015年11月16日起因重大事项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众信旅游股票的公允价值,自2015年11月18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其进行估值。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5,718,395,064.11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767,632,432.17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4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3,660,719,614.99元,第二层次400,777,023.85元,无第三层次)。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本基金于2015年3月27日起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附注7.4.5.2),并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从第一层次调整至第二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8.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选择专用席位的标准和程序:(1)选择标准

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基金管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提供最优惠、最合理的佣金率。

(2) 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对不同券商经纪人进行考察、选择和确定,选定的经纪人名单需经风险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经纪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及证券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基金管理人留存监察稽核部备案。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