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下转421版)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2015年5月26日生效,并自2015年7月1日起,《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报告按基金转型前后的两个报告期进行编制。其中,基金转型前的原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基金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1.1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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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报告期末”指2015年12月31日。
2.1.2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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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报告期末”指2015年6月30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
2.2.1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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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2.2.2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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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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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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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1.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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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时间未满一年。
3.1.2 基金净值表现
3.1.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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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表列示的是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3.1.2.2与3.1.2.3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2、过去三个月指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过去六个月指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1.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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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日为2015年7月1日,基金转型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转型时间未满一年。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为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实施日(即2015年7月1日)起的6个月。截至投资转型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3.1.2.3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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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示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转型当年的净值增长率按照当年基金转型后的实际存续期计算。
3.1.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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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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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2.2基金净值表现
3.2.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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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表列示的是基金转型前的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3.2.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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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3.2.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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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示日期为2012年11月7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当年的净值增长率按照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基金转型当年的净值增长率按照当年基金转型前的实际存续期计算。
3.2.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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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4日,注册地在中国上海,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5%的股份,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0%的股份,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的股份。公司并下设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管理了包括货币型、债券型、保本混合型、普通混合型和股票型在内的49只基金,其中股票型涵盖普通指数型、交易型开放式(ETF)、QDII等不同类型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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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蔡铮先生自转型之日起不再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表所列基金经理(助理)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司作出决定并公告(如适用)之日为准。
3、本表所列基金经理(助理)证券从业年限中的“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整体运作合规合法,无不当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未发生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公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控制制度和公平交易监控制度来保证旗下所管理的所有资产组合投资运作的公平。旗下所管理的所有资产组合,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户均严格遵循制度进行公平交易。制度中包含的主要控制方法如下:
(1)公司建立资源共享的投资研究信息平台,所有研究成果对所有投资组合公平开放,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研究支持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2)公司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了合理且可操作的公平交易分配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全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比例分配;对于非集中竞价交易、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场外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按事前独立确定的投资方案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3)公司建立了清晰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各层级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组合投资经理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维护公平的投资管理环境,维护所管理投资组合的合法利益,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防范不公平及异常交易的发生。
(4)公司建立统一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在全公司适用股票、债券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按需要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投资组合。
(5)公司中央交易室和风险管理部进行日常投资交易行为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投资组合公平交易进行事后分析,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分别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口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公平对待旗下各投资组合。通过投资交易监控、交易数据分析、专项稽核检查等,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现任何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本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没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5%的情形,本基金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在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未出现异常。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A股市场可谓波澜壮阔,2015年上半年创业板指大幅上涨,在经济转型的预期下,各种主题性投资机会轮番上阵,2015年6月至9月由于去杠杆效应,股市又经历了断崖式的下跌,2015年9月之后,市场信心逐渐恢复,在TMT、现代服务行业的带动下创业板又实现了强劲的反弹。整个2015年,主板与创业板结构分化明显,经济疲软,传统产业增长乏力,以科技、文、娱、体、卫为代表的行业受到市场的追捧,获得较大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2015年7月1日正式转型,建仓期正值股市下跌,因此基金建仓比较谨慎,于2015年12月正式完成建仓。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0.983元,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7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1.00%。
截至2015年6月30日,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其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4.7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42.2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6年,预计资金面仍然会维持相对宽松的状态,中央经济会议明确2016年的工作重心是保增长,需要关注财政政策的变化。创业板经历了2013年至2015年长达三年的牛市,积累了一定的估值风险,而传统产业在刺激政策的支持下有望企稳回升,因此2016年的主要操作策略是守正出奇,配置更加均衡化,与此同时,寻找创业板调整带来的优质成长股投资机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并成立了估值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成员由研究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等人员和固定收益人员及基金经理组成。
公司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进行估值,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估值委员会的研究部成员按投资品种的不同性质,研究并参考市场普遍认同的做法,建议合理的估值模型,进行测算和认证,认可后交各估值委员会成员从基金会计、风险、合规等方面审批,一致同意后,报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审批。
估值委员会会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成员,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委员会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有与任何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以上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报告并已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2015年5月26日生效,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本报告期末,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以上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拟加大营销力度,提升基金规模。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7月1日(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21113号}。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该审计报告全文。
6.2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23328号}。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该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1.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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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83元,基金份额总额37,216,246.75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7.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7月1日(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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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7月1日(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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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1至7.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阮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华龙,会计机构负责人:朱鸣
7.1.4 报表附注
7.1.4.1 基金基本情况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原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第626号《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原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300,448,538.1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43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537,913.91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89,375.78份基金份额。
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议生效。根据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7月1日生效,同时《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自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批准报出。
7.1.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1.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基金于2015年度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评估后续处理方案,故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7.1.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年7月1日(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7月1日(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1.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1.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转型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1.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1.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7.1.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时产生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1.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1.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7.1.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1.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1.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期间收到的款项,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预计收益率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将本金部分冲减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并将投资收益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1.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1.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7.1.4.4.12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1.4.4.13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7.1.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1.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1.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1.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1.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于2015年9月8日前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1.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1.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1.4.8.2关联方报酬
7.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7.1.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7.1.4.8.2.3销售服务费
无。
7.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1.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如果本报告期间发生转换入、红利再投业务,则总申购份额中包含该业务。
2、如果本报告期间发生转换出业务,则总赎回份额中包含该业务。
7.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7.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1.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1.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7.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1.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29,785,684.59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958,657.54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d)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2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2.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基金份额总额9,343,854.14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3、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7.2.2利润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2.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2.1至7.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阮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华龙,会计机构负责人:朱鸣
7.2.4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