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9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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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均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1.4.9 期末(2015年5月4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5月4日(基金转型前一日)止,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故不存在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5月4日(基金转型前一日)止,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故不存在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本基金于2015年3月25日起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并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从第一层次调整至第二层次。
7.2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7.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2.1至7.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刘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长兴,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文君
7.2.4 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原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号《关于核准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2日正式生效。根据《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折算和转换结果的公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2年,即2015年5月4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届满。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B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向深圳交易所申请终止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B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5]171号)的同意。元盛B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基金份额权益登记,2015年5月4日终止上市。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约定分别对元盛A和元盛B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基金更名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基金转型后首日规模为1,034,736,325.5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2015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并于2014年7月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41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5月5日(基金转型后起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2.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变,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有调整。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差错更正。
7.2.4.6 税项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84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1%。调整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4月24 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 日起,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财税字[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财税字[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7.2.4.7关联方关系
■
7.2.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2.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2.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2.4.8.1.3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2.4.8.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7.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7.2.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7.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市场交易。
7.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通过“建设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结算备付金”科目中单独列示。本基金报告期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14,063,498.36元,2015年5月5日(基金转型后起始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收入为104,632.25元。
7.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均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2.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银行间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余额款80,099,759.85元,抵押证券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银行间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余额款80,099,759.85元。
7.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余额款230,000,000.00元,于2016年1月5日到期 。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2.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本基金于2015年3月25日起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并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从第一层次调整至第二层次。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基金转型前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基金转型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2本基金转型前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2.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2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8.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2.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2.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2.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基金转型前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基金转型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12.2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2.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2.12.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9.1.1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单位:份
■
9.1.2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9.2.1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9.2.2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元盛B
■
注:金鹰元盛分级债券B含上市基金。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1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9.3.2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9.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4.1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9.4.2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9.5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
10.2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单位:份
■
注:本基金按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5月4日转型拆分折算,由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由刘东先生变更为凌富华先生,相关事项已于2015年1月10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2、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2015年1月4日发布任免通知,聘任张力铮为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本基金托管人2015年9月18日发布任免通知,解聘纪伟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职务。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基金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基金报告期内没有改变基金投资策略。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为本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环众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本报告期内实际应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为53000元。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本基金报告期内无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11.7.1.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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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位作为本基金的专用交易单位。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程序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位租用协议。
11.7.1.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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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7.2.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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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位作为本基金的专用交易单位。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程序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位租用协议。
11.7.2.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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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报告期,本基金原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已与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决议通过,旗下相关基金的审计机构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应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此项变更已于2015年12月31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按规定向证监会备案。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