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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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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1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下午15: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桂林银行贷款的议案》;

公司拟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期限一年,广西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以其持有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中成)40%的股权和派生权利提供质押反担保;同时柳州中成以其有权处分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机器设备提供抵押反担保。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柳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柳化股份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1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交所新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修订列示如下:

具体的修订情况详见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14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应到5名,实到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庞邦永先生主持。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表决,以五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23 证券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 01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15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柳州市北雀路6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15日

至2016年4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3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柳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柳化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公司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公司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未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登记时间:2016年4月13日、14日上午9:00—11:00 下午15:00—17:00

登记地点:广西柳州市北雀路67号公司办公楼证券部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2-2519434 传真:0772-2510401

联系人:龙立萍 汪 娟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67号

邮政编码:545002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