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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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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6-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3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3月29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喻中权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总经理2015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7、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年度述职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将于股东大会听取。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母公司净利润为2,473.92万元,加上本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52,658.72万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184.80万元。

由于2015年度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分配条件,因此拟2015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规定。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支持园博园公司更好发展生产经营,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质押给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用于为园博园公司在湖北银行的9.76亿元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园博园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其具备偿还能力,上述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1)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与湖北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质押给湖北银行,用于为园博园公司在湖北银行的9.76亿元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自权利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前述9.76亿元委托贷款本息偿清之日。

(2)授权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编号:临2016-040)。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16-041)。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16-042)。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43)。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彭晓璐先生、周俊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88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可循环发行)。

(2)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公开定向发行。

(3)发行日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4)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5)存续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6)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成功,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发行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条件及相关事宜,组织实施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事项,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项,以及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和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公司兑现2015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议案》

同意根据考核结果足额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15年年度薪酬余额,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人员2015年度领取报酬的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8、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公司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提案;

(7)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预算报告;

(8)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9)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10)审议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1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12)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13)审议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15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14)审议公司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

(15)听取独立董事2015年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6-044)。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公司编制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及的情况;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我们认为: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母公司净利润为2,473.92万元,加上本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52,658.72万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184.80万元。

由于2015年度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分配条件,因此拟2015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五、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六、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事务所是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用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熟悉,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为该公司支付的2015年年度报酬78万元是依据公司会议决定及视其工作量而定。

3、为继续做好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其报酬事宜授权公司董事会酌情而定。

八、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亦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服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报告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任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九、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醒公司经营层加强对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十、关于兑现2015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薪酬及业绩考核制度,公司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的薪酬,尚有年终考核部分未支付。根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层2015年度经营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同意足额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15年薪酬,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3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3月29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本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15年年度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5)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内控规范》《内控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基本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15年度,公司未有违反《内控规范》《内控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043)。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

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2、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以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本次质押担保项下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76亿元,截止目前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0元。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5、本次质押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6、本次质押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质押情况概述

根据2016年2月4日公司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3月8日,美好集团将其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并完成了营业执照的工商变更。

2014年2月,园博园公司与美好集团、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嘉信”)、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各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股权回购协议》,长城嘉信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湖北银行向园博园公司提供了一笔为期36个月,总额为9.76亿元的委托贷款借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美好集团将其当时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向湖北银行设定了股权质押,美好集团和全资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刘道明先生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美好集团全资子公司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以其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6日、2月18日、3月1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园博园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拟将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质押给湖北银行,用于为园博园公司在湖北银行的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自权利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前述委托贷款本息偿清之日。

二、审议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鉴于园博园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质押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园博园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特6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宾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8日

营业期限:2012年11月08日至2032年11月07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东情况:公司持股52%;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拟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出质人(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情况: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

3、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4、股权质押期限:自权利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前述9.76亿元委托贷款本息偿清之日

5、合同主要条款

质押担保范围:将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质押给湖北银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76亿元。

待园博园公司偿还湖北银行前述委托贷款后,股权质押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五、本次拟发生的股权质押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

2、本笔质押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项目开发建设与销售,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1、园博园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支持园博园公司更好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股权质押给湖北银行,用于为园博园公司在湖北银行的9.76亿元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园博园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其具备偿还能力,上述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的意见:

(1)本次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醒公司经营层加强对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七、累计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79,152.3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18.07%。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该计划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现将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公告如下:

一、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

1、集团母公司拟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及融资租赁等。将公司高尔夫球练习场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借款;将武汉软件新城1.1期项目抵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2、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加速器”)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3、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置业”)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4、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东湖高新”)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5、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东湖高新”)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6、杭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湖高新”)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7、合肥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东湖高新”)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8、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9、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5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在2016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

二、公司内部资金往来

为提高公司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将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内部调拨,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三、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16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公司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16年年度融资计划。并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借款融资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审批,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将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资金管理,同时发挥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源节流,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16-04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16年年度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预计互为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单位为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需求,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2016年年度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互为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担保。担保明细如下: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被担保方2015年主要财务数据表(单位:万元)

三、担保主要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根据公司2016年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规划,估算了一个周期(即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下同)公司需要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担保、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保,上述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

在2016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适度调整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担保,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担保,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保等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金融机构批复的最终授信额度为准,如超过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总额,应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公司科技园项目业主提供按揭阶段性担保

(1)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2,50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3)公司全资子公司鄂州东湖高新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4)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5)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6)公司控股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7)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8)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

3、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16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公司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担保,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保等担保额度。并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在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销售情况,具体办理按揭业务阶段性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106,348.76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5.37%。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五、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下转2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