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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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16-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4]950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876.00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4,8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9,056.00万元。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375.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681.00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设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设计股份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广发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设计股份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杜俊涛 刘旭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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