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7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管理人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华泓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船务”)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第三人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重工”)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华泓船务支付购船款3,425 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016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向华泓船务支付购船款3,425万元及相应利息。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1)。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6年3月28日,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为:驳回华泓船务的起诉,并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泓船务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7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扬州厂。2016年3月28日,扬州厂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扬州厂立即支付已到期工程款10,199,634.00元及相应利息(自双方确定结算的2012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原告上述工程款之日止);
2、确认中交二航局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扬州厂承担中交二航局聘请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和本案诉讼费。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扬州厂所属的船坞、总装平台及东码头接长改造工程、西码头接长改造工程和新生活区回填项目均由中交二航中标并承建。
现上述工程项目均已经各方交工验收,并确定了工程结算总价。现中交二航已履行了其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扬州厂尚有10,199,634.00元未支付。为此,中交二航局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7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刘祝江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28日,扬州厂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祝江,男,汉族,住仪征市朴席镇朴树湾路86号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
受理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138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扬州厂立即给付货款43,000元;
2、由扬州厂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自2013年起,刘祝江和扬州厂之间建立了买卖关系,由扬州厂向刘祝江购买食品。截至目前,扬州厂尚有货款43,000元尚未支付。为此,刘祝江向法院起诉扬州厂。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7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 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亏损
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巨额亏损。根据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45),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40,153,606.72元。该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据尚需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及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将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危机处置方案。该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03)。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公司重整。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第13.2.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4.3.2条的规定,由于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即承诺争取在2016年4月17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4月18日(周一)上午开市时起复牌。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将自董事会审议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并于复牌满二十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终止重整程序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