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6版)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帐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二)登记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9:00-11:30、14:30-16:0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奥拓电子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孔德建、雷利民
联系电话:0755-26719889
联系传真:0755-26719890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奥拓电子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57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回 执
截至2016年4月22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奥拓电子”(002587)股票( )股,拟参加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
姓 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日期:2016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附上填写好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
备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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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87
2、投票简称:奥拓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奥拓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委托数量与表决意见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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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30日,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中短期理财,使用最高额度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有效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一、投资稳健型理财产品概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
公司在任一时点用于投资稳健型理财产品的自有闲置资金的总额低于1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方式
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品种不得涉及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一节/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
(四)投资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五)资金来源
用于本公告所述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本公告所述投资。
二、内控制度
(一)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的要求进行投资。
(二)公司已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并且制定了专门的《理财产品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司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的投资标的为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同时也存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决策、实施、检查和监督,确保投资于稳健型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三)公司审计部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稳健型理财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进行该类投资,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且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建立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可以保证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公司的本次投资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次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公司受益,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3年2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于2013年2月27日披露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对于2013年2月27日披露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其《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4、201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3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2013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4.61元/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6.85元/股。2013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3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于2013年6月5日已完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3年1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甘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甘强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1.5万份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万股。公司已于2014年3月14日办理完成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7、2014年4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田海桥、许见光、黄荣、宋晓武、李奇刚、刘亚、张妙英、陈刚、陈志刚和邹春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70,100份。由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注销其他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84,125份和以6.85元/股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一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326,250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6月9日办理完成。
8、2014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1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
9、2014年6月18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7日总股本110,478,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4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2370股。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调整为2,305,023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7.20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1,957,732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32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600,071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6.10元/股。
10、2015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汤铮、康霓、孙建冈、邹振军、周拥、李昌桂、刘栋、侯志谦、谭英、余善略、程刚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63, 968份。原激励对象汤铮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0,011股。原激励对象贺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预留限制性股票90,011股。由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注销其他8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999,159份和以3.32元/股回购注销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期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871,603股、以6.10元/股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一期未解锁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为255,030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6月8日办理完成。
11、2015年5月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总股本219,677,0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 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2015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调整为1,941,223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4.15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1,693,402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1.87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433,549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50元/股。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1)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自授予日(2013年5月20日)起,在2013年-201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若达到行权条件,第三期可行权数量占所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40%。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8,197.05万元,与2012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91%,且2015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34.35万元,与2012年相比下降69.15%,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55%,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制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因此,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未达到第三期行权的业绩条件,应予以注销。
(2)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自授予日(2013年5月20日)起,在2013年-201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若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第三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数量占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40%。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8,197.05万元,与2012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91%,且2015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34.35万元,与2012年相比下降69.15%,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55%,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制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因此,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达到第三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应予以回购注销。
(3)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自授予日(2014年4月28日)起,在2014年-201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若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第二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数量占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50%。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8,197.05万元,与2012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91%,且2015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34.35万元,与2012年相比下降69.15%,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55%,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制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因此,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达到第二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应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
(1)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注销8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1,941,223份。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三期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93,402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期未解锁的预留限制性股票433,549股。
公司本次合计回购限制性股票2,126,951股,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73,450,947股变更为371,323,996股。
3、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因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故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4.15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87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3.50元/股。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1+n)= (7.20-0.15)/(1+0.7)= 4.15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
P=(P0-V)/(1+n)= (3.32-0.15)/(1+0. 7)= 1.8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V)/(1+n)= (6.10-0.15)/(1+0.7)= 3.50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股份相关说明
1、股票期权拟注销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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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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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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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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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本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由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三期1,941,223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第三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93,402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433,549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由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三期1,941,223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第三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93,402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433,549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行为。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奥拓电子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奥拓电子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外,奥拓电子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九、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十、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3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已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注销8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1,941,223份,回购注销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三期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93,402股,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期未解锁的预留限制性股票433,549股。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126,951股。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 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2人调整为156人,授予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546万股。同时暂缓公司副总经理矫人全先生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168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
4、解锁时间安排: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1)第一期解锁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
(2)第二期解锁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3)第三期解锁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5、授予价格:5.20元/股。
6、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条件:
对于按照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
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个人绩效条件: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标在C级以上,即考核综合评分超过70分(含70分)。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8人调整为162人,授予数量由560万股调整为555万股;确定2016年2月29日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55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议案》,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2人调整为156人,授予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546万股。同时暂缓公司副总经理矫人全先生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2人调整为156人,授予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546万股。
鉴于公司副总经理矫人全先生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2016年2月29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矫人全先生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暂缓公司副总经理矫人全先生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均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由162人调整为156人,授予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546万股。
公司本次暂缓公司副总经理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其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2016年3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2人调整为156人,授予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546万股。
2、鉴于公司副总经理矫人全先生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2016年2月29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矫人全先生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6年3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奥拓电子本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奥拓电子调整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调整事由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6年3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