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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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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6-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虞经开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8.9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

(四)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五)发行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七)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八)流动性支持: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利息支付和/或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承诺在每次付息日和/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给予发行人不超过本期债券当年应偿还本息金额的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金额以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偿债资金缺口为准),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专门用于为本期债券偿付本息,以解决发行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困难。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虞市、上虞、上虞区:指现绍兴市上虞区、原上虞市。2013年10月,经《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2号)同意,撤消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

上虞区人民政府、上虞区政府、区政府: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原上虞市人民政府)。

上虞区国资委:指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上虞经开区:指上虞经济开发区。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受托管理协议》:指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署的《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共同拟定的《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的《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88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765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9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345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43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公司章程》:指《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3232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业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发改财金〔2015〕804号文件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期债券业经发行人出资人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批复》(虞国资委〔2015〕12号)同意申请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业经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申请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上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水龙

联系人:吕建美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舜江东路681号

联系电话:0575-81282060

传真:0575-81282062

邮政编码:3123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黄梁波、潘思京、何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065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王伟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4楼

电话:028-86199658

传真:028-86199370

邮编:610016

(三)分销商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郭幼竹、李鹏飞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电话:010-88013865、010-88013935

传真:010-88085129

邮编:100033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施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9层903

电话:010-57609503

传真:010-57601990

邮编:100033

三、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电话:010-88170745、88170731

传真:010-66168715

邮编: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袁璐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电话:021-58409894

传真:021-68875802-8248

邮编:200120

四、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黄红元

联系人:孙治山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9228

传真:021-68807177

邮编:200120

五、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锦辉

联系人:顾宇倩、叶增水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中环广场东区A座5层

电话:0573-82627289

传真:0573-82627279

邮编:314001

六、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7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光

联系人:高路、赵迪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7层

联系电话:010-62299800

传真:010-65660988

邮政编码:100088

七、发行人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层

负责人:郑金都

联系人:朱亚元、林超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层

电话:0571-85067644

传真:0571-85065877

邮编:310013

八、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营业场所: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裘坚敏

联系人:裘坚敏

联系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0575-82926988

传真:0575-82212891

邮政编码:312300

九、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黄梁波、潘思京、何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065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虞经开债”)。

三、发行总额:18.9亿。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认购与托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八、发行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6年4月8日。

十一、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6年4月11日。

十二、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

十四、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五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五、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的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一、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流动性支持: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利息支付和/或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承诺在每次付息日和/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给予发行人不超过本期债券当年应偿还本息金额的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金额以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偿债资金缺口为准),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专门用于为本期债券偿付本息,以解决发行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困难。

二十三、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将在簿记建档日前一工作日公告的申购文件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后五期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名称: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上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水龙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8日

营业期限:2002年10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包括城中村拆迁改造、保障房建设)项目投资;土地整理开发和经营;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包;厂房仓储、租赁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是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上虞区重要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主体,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公司承担上虞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核心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计887,760.99万元,负债合计308,296.08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79,464.91万元。2014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1,873.6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031.57万元。

二、历史沿革

发行人成立于2002年10月28日,系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虞政办发〔2002〕104号),由上虞市人民政府授权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上述出资已经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虞同会验〔2002〕字第605号)核实。

2014年12月31日,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将相关国有股权划转给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虞政发〔2014〕65号)批准,发行人股东由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股东情况

发行人出资人为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五、发行人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

截至2014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计3家,全部为一级子公司。详细情况如下: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朱水龙,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吕建美,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徐燕,现任发行人职工董事。

(二)监事

倪红娣,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王荣均,现任发行人监事。

戚素萍,现任发行人监事。

陶秀珍,现任发行人职工监事。

张红娟,现任发行人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吕建美情况请见“(一)董事”部分。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状况

2012-2014年,发行人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092.14万元、55,701.11万元和21,873.69万元。2012-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发行人是经上虞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上虞区重要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主体,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公司承担上虞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核心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

(一)行业现状和前景

发行人是经上虞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上虞区重要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主体,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公司承担上虞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核心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和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状况是城市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支撑,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物质条件,是整个国民经济水平在城市中的集中体现。城市基础设施的增长不仅是城市容量的基础,更是城市生活品质提高和城市文明的保证。不断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城市投融资环境、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和发挥城市经济核心区辐射功能等有着积极的作用。

2、土地开发整理行业的现状和前景

土地开发整理是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综合环境的前提与基础,在推动城市经济增长、促进招商引资、提升市民福利水平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土地开发整理行业呈现市场化趋势,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也正在不断提高。随着城市发展要求、技术水平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市政建设的内容不断发展,主要表现在配套市政设施的种类不断增多,建设用地的功能不断完善。未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也将越来越大,我国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仍将处于快速发展期。

3、保障性住房行业的现状和前景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特定的人群使用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居住需求和攀升的房价矛盾日益突出,居住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此外,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对经济也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对于扩大内需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1、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发行人是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上虞区重要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主体,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公司承担上虞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核心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1)优质资产优势

在当前土地普遍稀缺,尤其是长三角经济圈土地供给高度紧张的背景下,发行人充足的土地资产和房屋资产,为公司的长久持续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房地产市场的转暖,发行人的土地资产和房屋资产存在着很大的增值潜力,土地、房产资源优势愈加明显。

(2)政府支持优势

为保障上虞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投入,上虞区政府对发行人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近年来,公司在财税、资源等方面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3)综合经营优势

发行人主要从事上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已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上下游业务一体化运作,具备较大的综合经营优势。

(4)信用水平优势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水平,与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发行人良好的信用水平,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

浙江省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历年经济总量均居全国前列。发行人所在地上虞区位于长江三角洲中心地带,地处上海、杭州、宁波三大城市圈中心地带,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工业经济发达、发展潜力巨大,区位优势明显。

上虞区经济总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根据《2014年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上虞区地区生产总值达680.85亿元,同比增长8.5%。2014年上虞区实现工业总产值2,147.84亿元,同比增长10.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616.57亿元,同比增长12.1%;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新产品产值506.33亿元,同比增长17.2%,新产品产值率达31.3%;2014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9.05亿元,同比增长17.7%。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2-2014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5〕第2156号)。以下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来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注释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2012-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摘要

单位:万元

二、发行人2012-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摘要

单位:万元

三、发行人2012-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摘要

单位:万元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本次发行是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债券。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

第十二条 筹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途的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8.9亿人民币,所募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虞区曹娥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工程、上虞经济开发区泵站管网综合工程、上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工程、上虞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房工程共4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其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业务的现金流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资金。

一、自身偿付能力

发行人近年来资产规模快速增长,资产规模较大,负债水平较低,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计为887,760.99万元,负债合计为308,296.0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73%,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财务结构稳健,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项目收益测算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虞区曹娥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工程、上虞经济开发区泵站管网综合工程、上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工程和上虞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房工程共4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将实现净收益共计约32.74亿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良好收益是债券偿付的可靠保障。

三、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本期债券偿债计划概况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8.9亿,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在充分预测未来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本期债券的本息支付做了充分可行的偿债安排

(二)偿债计划的人员及工作安排

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由发行人统筹协调。发行人将成立债券偿付工作小组,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债券相关事务,对当年本息兑付的资金来源提前做好安排,以保证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兑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募集资金投向的特点,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设立偿债资金专户

为了保证本期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保障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开立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归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五)聘请受托管理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聘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共同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来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地方政府的支持

为保障上虞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上虞区政府对发行人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近年来,公司在财税、资源等方面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七)优良的可变现资产

发行人拥有充足的土地及房屋资产,在本期债券本息兑付遇到问题或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发行人将有计划地出让可变现资产,以增加和补充偿债资金。

(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为发行人提供的流动性支持降低了发行人临时资金缺口带来的偿付风险,增强了发行人的财务弹性。

(九)优良的资信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水平,与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下列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与对策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具有一定波动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且期限较长,在本期债券期限内,不排除市场利率有上升的可能,进而影响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收益水平。

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设计已充分考虑了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通过合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能够保证投资人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同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流通,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二)兑付风险与对策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如果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足额偿付。

发行人将加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正常运作,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计划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但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将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推进本期债券的交易流通申请工作,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也将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进行。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将增强,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四)募投项目投资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虽然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从而保障了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但由于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长,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也将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中的监理过程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及日后正常运营。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评估和论证,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资金支付,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超支、工程延期、施工缺陷等风险,确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控制在预算内。

(五)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相关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承担的建设任务较重,核心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上虞区政府重点培育的大型国有企业。在上虞区城市建设中,如遇到关系百姓民生的紧急建设任务,在债券资金使用上,可能存在临时性与募集说明书资金用途不一致的风险。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要求,根据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安排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经营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作为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经营业绩受政府支持力度影响较大。政府对发行人的治理结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发行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拓展。发行人与上虞区政府部门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与担保,资金周转和信用状况受影响程度较大。随着发行人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资金需求量将大幅增加,投融资压力将明显上升。

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商,争取获得持续稳定的政府支持,并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和政策支持下,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实力;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快公司的市场化改制改革,提高运营效率;拓展公司业务,实现多元化发展,丰富公司收入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针对目前的负债情况以及未来的资金缺口,发行人将进一步密切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联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二)受限资产规模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弱的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资产中存货占比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差;受限资产规模较大,存在他项权利人集中行使受限资产上设定的他项权利,导致发行人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将不断提高资产运营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拓展公司业务,实现多元化发展,丰富公司收入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改善公司负债结构,逐步降低受限资产规模。同时,发行人将逐步建立受限资产跟踪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他项权利人集中行使他项权利的风险。

(三)收入构成单一、盈利能力较弱的风险与对策

2012-2014年度,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6,092.14万元、55,701.11万元和21,873.69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402.14万元、25,657.04万元和17,031.57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开发收入,收入结构较为单一,整体盈利能力较弱。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上虞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波动较大,公司土地开发收入也收到一定影响,但总体而言,上虞区土地出让政策变化不大,未来发生较大波动的可能性较小。

(四)未来项目资本支出较大的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作为上虞区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主体,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规模大。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未来几年处于板块扩张时期,发行人还将进一步增加投资。未来项目资本支出将对发行人资金状况形成一定压力,并有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财务风险。

发行人将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发行人将不断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同时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保证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降低未来项目资本支出压力。此外,发行人将不断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五)银行授信余额较低的风险与对策

截至2015年9月末,发行人享有多家商业银行共327,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已使用额度265,270万元,尚可使用额度62,230万元,发行人授信额度余额较低。未来,发行人存在可用银行授信额度有限、融资能力不确定的风险。

发行人将与合作银行保持密切沟通,保证授信额度充足;此外,发行人计划发行本期债券,未来将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持续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对传统间接融资的依赖程度,提高抗击资金风险的能力。

(六)经济周期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负责上虞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业务,而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如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停滞或衰退,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下降,所造成的行业系统性风险将导致发行人业务规模萎缩,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重大机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周期的影响。同时,发行人将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采取积极有效的经营策略,尽量抵御外部环境的变化,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政策风险

(一)产业政策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作为上虞区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主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物价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针对未来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将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政策的变化,以积极的态度适应新的环境。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制定应对策略,对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在现有政策条件下加强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加快企业的市场化进程,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增加自身的积累,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量降低政策变动风险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土地出让政策变化的风险与对策

土地开发收入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受制于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如果政府削减土地出让计划,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情况造成较大的影响。发行人的存货变现能力也受到政府土地使用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的影响,流动性受到土地出让政策变化的影响。近年来,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上虞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波动较大,可能影响公司的收入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

发行人是上虞区重要的国有企业,在多年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与区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关系。区政府每年都按照土地出让计划将资金返还至公司,用于支持其业务开展。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上虞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波动较大,公司土地开发收入也收到一定影响,但总体而言,上虞区土地出让政策变化不大,未来发生较大波动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发行人将不断拓展收入结构,增强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综合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概要以及跟踪评级安排

(一)评级结论

东方金诚认为,近年来绍兴市上虞区近年来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第二产业对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较高,经济实力较强;上虞经济开发区作为上虞区的主要工业平台,形成了以机械装备、新型轻纺为主的五大工业支柱产业,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产业集聚效应较强,产城综合发展良好;作为上虞经开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的上虞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在资产划拨和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了上虞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同时,东方金诚也关注到,上虞区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大,易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在建和拟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未来面临较大的筹资压力;公司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占比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开发整理收入,收入构成较为单一,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东方金诚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基于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偿付保障的分析评估,东方金诚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公司债券具备很强的偿还保障,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二)优势

1、绍兴市上虞区近年来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第二产业对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较高,经济及财政实力较强;

2、作为上虞区的主要工业发展平台,上虞经开区形成了以机械装备、新型轻纺为主的五大支柱产业,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产业集聚效应较强;

3、作为上虞经开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公司从事的上虞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在资产划拨和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了上虞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风险

1、上虞区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大,易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在建和拟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未来面临较大的筹资压力;

3、公司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占比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差;

4、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开发整理收入,收入构成较为单一,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四)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的评级业务管理制度,东方金诚将在“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密切关注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及可能影响信用质量的重大事项,实施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跟踪评级在东方金诚认为可能存在对受评主体或债券信用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启动/

跟踪评级期间,东方金诚将向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送跟踪评级联络函并在必要时实施现场尽职调查,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联络函所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财务报告等跟踪评级资料。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跟踪评级无法进行时,东方金诚将有权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二、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经东方金诚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发行人近三年无其他历史主体评级情况。

三、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发行人享有多家商业银行共327,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已使用额度265,270万元,尚可使用额度62,230万元,发行人授信额度余额较低。未来,发行人存在可用银行授信额度有限、融资能力不确定的风险。

发行人将与合作银行保持密切沟通,保证授信额度充足;此外,发行人计划发行本期债券,未来将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持续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对传统间接融资的依赖程度,提高抗击资金风险的能力。

四、发行人信用记录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水平,与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历年的到期贷款偿付率和到期利息偿付率均为100%,无任何逾期贷款,无任何违约记录。发行人良好的信用水平,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依法设立,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具有担任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资格;

五、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经具有资信评级资质的机构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合法合规;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

十四、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十六、本次发行的监管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所有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十七、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中介机构资格,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7号文》、《19号文》、《2881号文》、《3451号文》和《43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二)《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12-2014年审计报告;

(五)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八)《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十)《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

(十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建美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舜江东路681号

联系电话:0575-81282060

传真:0575-81282062

邮政编码:312300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梁波、潘思京、何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065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中国货币网

网址:www.chinamoney.com.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三)如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2016年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