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大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029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大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7日,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或“公司”)就持股40%的联营企业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江苏”)2014年度发生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南京市宁海路75号)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常林股份,被告1: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韩国,以下简称“现代重工”),被告2: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重工中国”),第三人:现代江苏]。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受理文号为:(2015)苏商外初字第00008号。详情见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与本次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寄来的信函,信函表明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就上述诉讼相关事项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
其仲裁请求主要为:(1)要求常林股份撤回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以下简称“在先诉讼”),改由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并认为根据公司与现代重工中国签署的现代江苏合资合同的约定只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及仲裁庭才具有独家管辖权;(2)要求仲裁裁决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没有转让定价和逃税漏税行为,且常林股份无权要求赔偿;(3)要求常林股份赔偿其所谓损失、仲裁费、律师费等开支。
公司认为:(1)对公司的在先诉讼,公司至今未收到现代重工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现代重工中国虽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在先诉讼的管辖权在上海法院而非江苏省法院,截至本公告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其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但也未要求仲裁管辖,表明其均接受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的仲裁请求实际是对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并非基于公司与现代重工中国签署的现代江苏合资合同的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没有管辖权。
为此,公司已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提交了答复书,对仲裁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请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驳回仲裁申请。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的在先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亦尚未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任何通知。
公司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前述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