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16-039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首席执行官蒋华君先生书面报告,说明因误操作而导致的短线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蒋华君先生于2016年1月18日以6.98元/股的平均价格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102,925股,成交金额为718,417元。2016年3月24日蒋华君先生的配偶计划减持蒋华君先生持有的其他股票,但由于操作失误,不慎将蒋华君先生持有的2,000股公司股票卖出,成交均价8.20元/股,成交金额为16,400元,其在发现误操作后的第一时间以8.30元/股的价格购回2,0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为16,600元。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经核查,蒋华君先生在获悉上述失误操作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公司,其配偶也将卖出的股票又等额买了回来进行补救,但以8.2元/股卖出的2,000股智慧能源股票仍构成了短线交易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未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窗口期,也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蒋华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仍为102,925股,其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即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不减持该部分公司股票。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蒋华君先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2,000股*(卖出均价8.2元/股 - 买入均价6.981元/股)计算,在扣除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费用后,蒋华君先生本次共获利2,410.4元,公司董事会将对该部分收益全部收回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对蒋华君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内部通报,并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妥善管理其股票账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3、蒋华君先生愿意接受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对本次误操作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投资者致歉,承诺今后将更好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其本人证券账户。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869 证券简称:智慧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0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锡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的董事4人,董事长蒋锡培先生、董事蒋华君先生、独立董事蔡建先生、武建东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董事长张希兰女士、董事卞华舵先生、蒋国健先生、汪传斌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的监事4人,监事长许国强先生、监事蒋承志先生、陈金龙先生、陈静女士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毛建强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务官万俊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高管有朱长彪先生、蒋苏雯女士、孙录先生。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圣达铜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远东电缆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艾能电力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勇、闵鹏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