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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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亿帆鑫富

股票代码:0020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过鑫富及其一致行动人

住所:浙江省临安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广场花园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鑫富”、“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亿帆鑫富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亿帆鑫富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基本情况

姓  名:过鑫富

性  别:男

国  籍:中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广场花园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过鑫富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配偶吴彩莲女士同为公司股东(5%以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吴彩莲女士为过鑫富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过鑫富先生及吴彩莲女士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亿帆鑫富的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变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业务需要所进行的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持或减持亿帆鑫富股票,如实施将按照相关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表:

注:上表变化情况为过鑫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彩莲女士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时至本次权益变动发生日期间(2006年12月26日至2016年4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情况。

二、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中18,000,000股尚有处于质押状态。

三、承诺事项

过鑫富先生原为公司董事,现离职满半年未满十八个月,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等进行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亿帆鑫富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2015年1月19日前,过鑫富先生持有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光贸易”)90%的股份,通过申光贸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5年1月19日,申光贸易协议转让给过鑫富先生的股份完成过户,自此,过鑫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过鑫富

日  期:2016年4月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亿帆鑫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过鑫富

签字:

日期: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