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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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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0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8日 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128名,代表股份52,290,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3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48,745,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7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16名,代表股份3,544,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50,703,6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655%;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52%;弃权1,463,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993%。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4,6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48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52%;弃权1,472,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165%。

3、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4,6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48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52%;弃权1,472,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165%。

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0,678,4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173%;反对1,611,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1,3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54.6350%;反对1,611,96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45.365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

5、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0,687,2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341%;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52%;弃权1,480,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50,1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54.8826%;反对1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3.4615%;弃权1,480,16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41.6558%。

6、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50,675,5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117%;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52%;弃权1,491,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38,4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54.5534%;反对1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3.4615%;弃权1,491,86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41.9851%。

7、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0,687,2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341%;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52%;弃权1,480,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3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50,687,2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341%;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52%;弃权1,480,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307%。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智斌律师、吴楷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