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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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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6-019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8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如无说明,均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一)关于调整公司配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配股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中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由“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配股的核准文件,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配股实施完成日。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配股有新的规定,公司按照新的规定对公司配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配股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限由“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配股的核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配股实施完成日。”调整为“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配股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配股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对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预案(修订稿)》中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进行了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4月27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内容:

1、关于调整公司配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配股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公告编号:2016-020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8日通过书面形式送达每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4月11日11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黄海先生召集和主持,吴永利、殷国森出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配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配股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同意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中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由“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配股的核准文件,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配股实施完成日。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配股有新的规定,公司按照新的规定对公司配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配股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配股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对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预案(修订稿)》中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6-021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配股发行方案

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经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配股发行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公司配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调整

同意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中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调整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议案内容为:

“10、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配股的核准文件,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配股实施完成日。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配股有新的规定,公司按照新的规定对公司配股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内容为:

“10、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上述调整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调整

同意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调整为“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议案内容为:

“10、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配股的核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配股实施完成日。”

调整后的内容为:

“10、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调整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经调整决议有效期后的配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经修订后的公司配股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修订配股预案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配股方案决议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安排。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公告编号:2016-022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27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公司41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27日

至2016年4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详见本公司2016年 4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告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以上全部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以上全部议案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法人股东代表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办理会议登记,外地股东可用通讯方式预约登记。

2、登记地点: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6年4月21日、22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3时至5时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时间:半天

2、与会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3、联系地址: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邮编:100070

5、联系人:郭玉洁、王泽川

6、联系电话:010-83681321

7、传真:010-63783054

8、电子邮箱:gyj@dpc.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