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2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界龙总部园六楼多功能厅(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11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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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费屹立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张晖明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楼福良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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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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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2“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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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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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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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5“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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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6“募集资金投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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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7“锁定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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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8“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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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0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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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2.10“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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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名称: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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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议案名称: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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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议案名称: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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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议案名称: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收购股权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结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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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议案名称:7《关于批准公司签署<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25%股权、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31.03%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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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议案名称: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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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议案名称: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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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议案名称: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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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议案名称: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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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议案名称:12《关于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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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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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前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该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国权、杨依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