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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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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2016-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1版)

11)2015年增资

2015年2月26日,华夏保险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决定注册资本由1,230,000万元增至1,53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每股认购价1.05元,股东均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中世纪力宏以货币出资60,000万元;千禧世豪以货币出资60,000万元;中胜世纪以货币出资60,000万元;聚阵商贸以货币出资45,000万元;百利博文以货币出资45,000万元;华宇天地以货币出资30,000万元。2015年3月11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增资进行了核验,并出具CHW津验字【2015】0015号《验资报告》。

2015年3月25日,华夏保险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监许可【2015】289号”《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2015年3月30日,华夏保险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610131000257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夏保险股权结构如下:

12)2015股权转让

2015年5月25日,天津高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夏保险7,000万股股份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本次股权转让的挂牌价格以截至2014年5月31日经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确定为7,099.292031万元;2015年7月9日,天津高速集团与中胜世纪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000万股股份转让予中胜世纪。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登记、挂牌、签约、结算等相关程序予以鉴证。

2015年8月10日,中国保监会核发保监许可[2015]807号《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夏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13)2015年司法拍卖导致股权变更

2015年12月1日,京安信用担保所持华夏保险3,348.6196万股股权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成交,受让人龙达鑫锐以5,132.10万元的价格拍得上述股权。

本次股权司法拍卖完成后,华夏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4)华夏保险最近三年增资及评估情况

1)2013年第一次增资情况

2012年12月18日,华夏保险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决定注册资本由400,000万元增至55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每股认购价1.05元。

2)2013年第二次增资情况

2013年11月15日,华夏保险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决定注册资本由550,000万元增至9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50,000万元,每股认购价1.05元。

3)2014年增资情况

2014年2月26日,华夏保险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决定注册资本由900,000万元增至1,23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30,000万元,每股认购价1.05元,股东均以货币方式认缴。

4)2015年增资情况

2015年2月26日,华夏保险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决定注册资本由1,230,000万元增至1,53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每股认购价1.05元。

5)2015年股权转让情况

2015年5月25日,天津高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夏保险7,000万股股份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2015年7月9日,天津高速集团与中胜世纪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华夏保险7,000万股股份转让予中胜世纪。本次股权转让的挂牌价格以截至2014年5月31日经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确定为7,099.292031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夏金信评报字[2014]210号)为依据。本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5月31日,以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其中资产基础法评估华夏保险净资产的评估值为695,694.53万元,评估增值53,619.55万元,增值率为8.35%;收益法评估华夏保险净资产的评估值为1,245,489.83万元,评估增值603,414.85万元,增值率为93.98%,最终评估结果选取了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华夏保险7,000万股股份评估价值为7,099.292031万元。

6)2015年司法拍卖导致股权变更

2015年12月,京安信用因无法履行相关担保义务,其持有的华夏保险3,348.6196万股股份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成交,受让人龙达鑫锐以5132.10万元拍得前述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以北京国府嘉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国评报字第[2015]036号和京国评报字第[2015]037号)为依据。本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以市场法进行评估,华夏保险3,348.6196万股股份评估值为5,132.10万元。

(5)华夏保险最近三年股权交易情况及定价依据,本次收购价格是否明显超过近期交易价格

1)华夏保险最近三年股权交易情况及定价依据

华夏保险最近三年的股权交易主要为2015天津高速转让华夏保险7,000万股份和2015年京安信用持有的华夏保险3,348.6196万股股份司法拍卖。

①天津高速股权转让

2015年7月,天津高速通过挂牌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华夏保险7,000万股股份。天津高速与中胜世纪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天津高速以7,099.292031万元向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转让7,000万股华夏保险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夏金信评报字[2014]210号)为依据。本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5月31日,以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其中资产基础法评估华夏保险净资产的评估值为695,694.53万元,评估增值53,619.55万元,增值率为8.35%;收益法评估华夏保险净资产的评估值为1,245,489.83万元,评估增值603,414.85万元,增值率为93.98%,最终评估结果选取了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华夏保险7,000万股股份评估价值为7,099.292031万元。

2015年5月25日,天津高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夏保险7,000万股股份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2015年7月9日,天津高速集团与中胜世纪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000万股股份转让予中胜世纪。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登记、挂牌、签约、结算等相关程序予以鉴证。

②京安信用股权司法拍卖

2015年12月,京安信用因无法履行相关担保义务,其持有的华夏保险3,348.6196万股股份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成交,受让人龙达鑫锐以5,132.10万元拍得前述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以北京国府嘉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国评报字第[2015]036号和京国评报字第[2015]037号)为依据。本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以市场法进行评估,华夏保险3,348.6196万股股份评估值为5,132.10万元。

2015年12月1日,京安信用担保所持华夏保险3,348.6196万股股权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成交,受让人龙达鑫锐以5,132.10万元的价格拍得上述股权。

③本次增资的定价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华夏保险增资入股,发行人以315.3亿元,认缴1,592,424.2424万股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华夏保险股权比例不超过51%,增资入股的价格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1242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中企华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华夏保险进行了评估,华夏保险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29,841.70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07,630.58万元,并最终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2)本次增资价格与近期交易价格比较情况及相关原因

近三年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和本次交易情况简要列示如下:

注:交易市净率=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母公司净资产

本次增资作价相对估值低于天津高速转让作价,体现了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谨慎性。

本次增资作价略高于京安信用转让作价,主要是由于在评估基准日之间华夏保险经营环境、资本实力、业务经营情况持续转好,具体情况如下:

①保险行业利好政策不断出台,保险公司投资价值受市场认可

2015年1-3月,保险行业包括《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等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同时期,国内资本市场不断上行,行业整体经营业绩呈现快速提升趋势,保险公司的投资价值更加受到市场认可。

②业务规模同比大幅提升,投资收益不断提升

2015年1-3月,华夏保险业务规模快速提升,规模保费553.01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95.37%,市场影响力不断增强,规模保费行业排名升至第四。同时,资本市场大幅上涨,华夏保险资本市场投资取得了良好的收益,华夏保险的财务状况持续优化。

③华夏保险的资本实力增强

华夏保险2015年3月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123亿元增加至153亿元,华夏资本实力明显增强。

(6)组织结构及管理架构

1)华夏保险现行组织架构图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华夏保险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如下图:

2)各部门主要职能

(7)员工情况

报告期内,华夏保险员工情况如下:

1)员工的专业构成

2)员工受教育程度

3)员工年龄情况

4)员工社会保障情况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目前,公司已经按照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满足条件的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华夏保险的业务与技术

(1)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概况

受益于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人口红利和政策优惠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中国保险业在近十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5年末,我国保险公司机构数仅有93家;截至2014年末,保险公司机构数量已达到180家。

2015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其中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8,423.26亿元,同比增长11.65%;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859.13亿元,同比增长24.97%。从业务种类上看,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7,994.97亿元,同比增长10.99%;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6287.55亿元,同比增长24.99%;人身险业务中,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3,241.52亿元,同比增长21.46%;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410.47亿元,同比增长51.87%;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35.56亿元,同比增长17.14%。

2005-2014年我国保险机构数(家)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6-2015年我国保险业原保费收入情况(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

(2)中国保险行业的监管情况

1)行业监管体制

在我国,保险行业主要监管机构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并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此外,境内保险业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1995年颁布,于2009年修订并于2002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正的《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

(3)影响人寿保险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从2005年到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79%(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4,259元增加到49,351元,复合增长率为13.22%。我国2005年至2015年间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保监会、Wind资讯

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是寿险保费收入增加的最重要驱动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大幅增加和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使中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和习惯逐步发生变化。中国居民可能将更加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和人生保障,因此对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的需求将会进一步提升。未来我国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为提高居民生活和消费水平、促进我国寿险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2)国家产业政策对保险业的大力支持

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新国十条”,对我国保险行业多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提升了保险业的行业定位。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第二,明确了保险业的战略目标。要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政策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第三,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新国十条”提出要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明确要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提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要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第四,丰富了保险业的政策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包括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用地保障政策、监管协调政策等,并对鼓励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提出明确要求。第五,深化了保险业的改革开放。明确了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包括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全面深化寿险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提出了对外开放的主要任务,包括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确定了行业基础建设的重点内容,包括要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组建资产托管中心、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

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三五”期间保险行业的重要战略举措:第一,支持保险业走出去,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即鼓励中资保险机构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扩大保险业对外投资,参与国际保险竞争,有效开拓全球市场。第二,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健康管理,完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的配套政策制度并加紧推开,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筹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第三,构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社会养老基金的市场化管理,全面推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推动财政支持的商业型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新国十条”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体现了国家对于保险业加速发展的支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新的的战略机遇。

3)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促使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根据联合国定义的老龄化社会的统计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人口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7%,该国家和地区就可以视为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按照这一标准,我国200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将近8%,标志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联合国人口署统计,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由2000年的8.0%上升至2010年的9.4%,而此比重将于2050年进一步上升至30.8%。

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等方面条件的改善,我国的人均寿命在不断增加,退休老年人口的数量将不断增加,这些现象会为保障型寿险和年金产品带来巨大的增长机遇。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正在逐步探索更全面的养老金制度,除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外,还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寿险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4)未来寿险行业的发展前景

1)保险行业市场空间巨大

“新国十条”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保险在推动经济发展和补充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即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将推动行业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2015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费率市场化新政的出台,标志着寿险相关政策制度持续向好,并朝着成熟、稳定的方向推进。

同时,城镇化进程加速、中产阶级数量扩张和人口老龄化等社会发展趋势,都将不断促进人们对商业人身保险的需求。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0,234.81亿元,经测算保险深度为3.2%,保险密度不足1,479元/人。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计,2020年总人口将达14.5亿人。如果按“新国十条”的目标,要实现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的目标,2020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1万亿,保费年复合增长率接近17%。国外经验也表明,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至11,000美元之间,保险业将进入快速发展期。

2)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

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保险资产多元化配置格局已经逐渐形成,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而不仅仅局限于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银行存款和国债。

从2012年至今,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松绑”政策。这些政策包括2012年7月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四大新政以及2012年10月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六项新规。2014年,被称作是保险投资新政的完善年。1月份,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9月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允许保险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补充实际资本;12月份,保险资金首次获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破了以往保险企业不能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限制,客观上也支持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2015年9月10日,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拓展了保险资金投资的渠道和方式。

此外,在大资管时代下,保险业资产管理模式既可以在企业内部运行,也可以通过专户的形式委托给保险业之外的第三方进行管理,或直接购买第三方发行的资管产品,大大增强保险业与具有活力的基金、信托、券商等资产管理行业互动,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和收益率。在低利率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上升,寿险产品优势更加突出,有力的支撑寿险行业新业务增长。

3)保障民生,商业保险迎来发展机遇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民生需求释放期,商业保险成了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辅助手段,养老保险、医疗健康险迎来政策“窗口期”。2014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新国十条”,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柱,这是国家战略的重大变化;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强调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等方式新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承接相关服务;推动商业保险以经办业务方式参与现代养老服务、健康医疗产业,对构建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健康管理,完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的配套政策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同时促进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随着各省市大病医保等方案的相继出台,未来寿险公司将分享养老、医疗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扩大其健康险业务规模。

(5)寿险行业进入壁垒

①政策法规性进入壁垒

我国通过立法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对保险业的进入设定的法律约束和政策规定,这种壁垒可归结为法律或政府规制壁垒。《保险法》等我国相关保险行业法规政策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进行了规定,比如设立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发起人或者创立大会通过的保险公司章程需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后才能生效;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等。

②资源性进入壁垒

寿险业的资源包括客户资料、营销网络资源、保险人才(包括精算、理赔、展业、代理,经纪、公估、保险资金投资等各类人才)资源、保险信用资源等。近年来国内寿险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是行业内仍缺乏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保险人才,特别是新进入者面临着包括客户、营销网络、人才等资源缺乏的障碍。

③品牌形象壁垒

在寿险领域,寿险企业的信誉、保险产品的内在品质、消费文化、广告宣传和促销手段等都会形成消费者偏好。我国寿险业产品差异化还较低,无论是普通寿险、分红险、万能险等寿险产品都趋于同质化。尽管产品差异化较低,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寿险、人保寿险等公司已形成了资金实力雄厚、信誉有保障等良好的品牌形象,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较高程度的偏好。

(6)寿险行业盈利模式

我国寿险公司的实际盈利主要来自保费收入加上实际投资收入与未来实际成本支出之间的差异,具体可分为三差,即利差、费差、死差。

①利差,指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实际要支付给客户保单的收益与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之间的差异。

②费差,指保险公司在保单定价时,预估的手续费管理费等支出并在此基础上预留一定利润的定价费用率与公司经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率之间的差异。

③死差,指对于寿险主要体现为预估的死亡率、意外及重大疾病发生率并自此基础上预留一定利润的定价费用率与未来实际死亡率、意外及重大疾病发生率产生的赔付费用之间的差异。

(7)竞争分析

1)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

①整体行业集中度较高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整体行业集中度较高。根据保监会公布的2015年原保费收入数据测算,2015年前三、前五、前十大人身险公司的原保费收入占整个人身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和的比例分别为43.15%、55.64%、75.85%,人身保险市场呈现一定的垄断竞争特征。

②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

从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区域占比看,我国人身险保费呈现出“东部多、中西部少”的不均衡格局。根据Wind提取的数据进行统计,2014年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人身险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54.3%、19.4%、17.8%、8.5%。由此可见,东、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发展不均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③银行、互联网渠道备受中小寿险公司青睐

近年来人身险行业在分销渠道上日益呈现多元化。由于招募及保留优质保险营销员团队的成本正在逐步上升,中小公司近年来将销售渠道的拓展重心更多地放在了销量大、速度快的银行渠道,纷纷与各大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争取更多优质银行网点,取得了良好的销售效果。随着银行逐步完成入股保险公司的布局,使银行系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上获得优势,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银行渠道的竞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逐渐开始接受这种新兴的金融产品销售模式。由于具有快速、准确、高效的特点,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保险行业的跨界合作逐步走向深度融合,使中小寿险公司有机会从互联网渠道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渠道的差异化竞争。

2)行业的主要企业和竞争对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经营人身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75家。按规模保费收入(包括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及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计算,华夏保险2015年的市场份额为6.5%,排名第四。

报告期内,中国寿险行业主要参与者按规模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3)主要竞争对手1

1以下主要竞争对手信息来自其年度报告或官方网站。

①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470.50万元,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拥有中国最广泛的保险营销员、团险销售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分销网络。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拥有约2.16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同时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

②平安人寿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80,000.00万元,从规模保费来衡量,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目前,平安人寿在国内共设有41家分公司,超过3,000个营业网点,拥有60余万名寿险销售人员,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并搭建了个险、银保、电销三大销售渠道,业务范围涵盖了寿险领域内的普通、分红、万能及投连等各种保险产品。

③新华人寿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1,954.66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华保险在全国拥有35家省级分公司、250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609家支公司、737家营销服务部及29家营业部,为个人寿险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

④太保寿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2,000万元,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太保寿险在全国设有2,900多家分支机构,拥有48.2万名营销员,业务覆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领域。

⑤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6,110.47万元,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寿险子公司。目前,人保寿险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单列市设有分公司36家,在294个地市、1,820个县(市、区)设有销售机构和服务网点,与银行建立合作网点超过11万家,拥有22万余名寿险销售人员,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4)华夏保险的竞争优势

①覆盖全国的网络布局

华夏保险遵循“开设一家,完善一家;延伸一家,成熟一家”的机构铺设原则,努力实现机构开设数量和质量的双赢。华夏保险建立了标准化筹建流程,加强指导与验收,在保证机构筹建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筹建速度;充分发挥总公司的调控功能,在做好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的基础上,全面指导和调节机构建设及业务发展,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奖惩制度,有效追踪督导筹建。目前华夏保险已初步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机构铺设以及服务网络布局。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已在北京、河南、江苏、山东等地设立22家分公司,包括17家省级分公司(含直辖市)、3家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2家经济发达城市分公司,146家中心支公司(含在筹机构和省级分公司本部)、506家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含在筹机构和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部),服务客户超过1,000万人。

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华夏保险对投入产出进行了深入分析,战略性选择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主要市场布局,着重覆盖经济和保费大省。未来华夏保险将在现有网络上继续扩张三、四级机构,深耕已覆盖市场,进一步推动华夏保险的发展。

②良好的产品口碑

华夏保险建立了门类较为齐全的寿险产品及服务,包括传统寿险、分红险、万能险、健康险及意外险等险种,华夏保险产品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具备系列传承稳定、条款简单、期限较短、让利客户等优势,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华夏保险的“华夏财富一号”、“华夏福临门”等系列产品的推出在华夏保险的客户群中取得了良好口碑。

③领先的银保渠道优势

由于银行具有信誉好、网点分布广泛等特点,因此银行保险渠道具备量大、质优、速度快等优势。华夏保险已与多家银行总行、分行签订了总对总、分对分合作协议,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合作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从2012年开始,华夏保险的银保渠道保费增长速度远高于行业的平均增速;2015年华夏保险来自银保渠道的规模保费居行业第一。

④优质的服务

华夏保险业务开展过程践行“亲和、快捷、温馨、高效”的服务理念,通过全国性的机构布局和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无区域限制的优质服务。华夏保险通过实施“天网工程”和“天使工程”,将官微、官网、电话中心、柜面中心进行一体化建设,不断完善多触点、多渠道、一站式的客户服务平台。通过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300等现代科技手段,向客户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一站式服务。通过引进国际保险行业先进经营理念,面向高端客户推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顾问行销模式。

5)华夏保险的竞争劣势

①竞争对手实力雄厚

寿险行业中,华夏保险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国内及外商投资的寿险、养老保险及健康保险公司,主要包括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太保寿险、人保寿险等。华夏保险成立以来资产规模快速增加,保费规模在行业内排名不断提升,但保险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华夏保险竞争对手中部分公司在客户资源和营运效率等方面强于华夏保险。

②融资渠道亟待扩展

华夏保险资本金补充渠道主要依赖自身利润积累、发行次级债和股东增资。与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华夏保险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融资规模较小。融资渠道较少将影响华夏保险资本结构优化和经营业绩提升,华夏保险亟需扩展融资渠道。

(8)主营业务情况

华夏保险于2006年1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总资产达2,638.45亿元,净资产达169.25亿元。华夏保险运行良好,发展稳健。

华夏保险业务覆盖人身保险产品开发、保单销售以及保单服务等主要领域,产品类型包括人寿、健康、意外、分红和万能等几大类,以万能险为主要产品,兼顾发展传统保障型险种。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已在北京、河南、江苏、山东等地设立22家分公司,包括17家省级分公司、3家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2家经济发达城市分公司。

华夏保险坚持贯彻产品创新精神,明确提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战略,研发能力逐年提高,产品体系逐步完善。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产品125款,覆盖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中介代理、团体直销、电销网销等各渠道,产品类别涵盖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大类,以满足各类客户需求。

华夏保险通过由保险营销员队伍、团险销售队伍、银行保险管理队伍、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队伍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分销网络,向客户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产品与服务。2014年华夏保险规模保费约705.61亿元,行业排名第七位;2015年,华夏保险规模保费约1,577.16亿元,行业排名上升至第四位,业务增长速度较快。

1)华夏保险主营业务模式

①华夏保险主营业务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批准,华夏保险的业务范围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夏保险业务覆盖人身保险产品开发、保单销售以及保单服务等主要领域,经营的保险品种包括个人保险业务(包括普通寿险、分红险、万能险、健康险、意外险)和团体保险业务(包括普通寿险、万能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除此之外,华夏保险也开展再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合约再保险业务、临时再保险业务和巨灾再保险业务等。一方面通过分入业务接受其他保险公司分入的再保险业务作为一个保费收入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分出业务将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控制及分散未来潜在索赔损失的整体风险。

②华夏保险的销售渠道

华夏保险的销售渠道分析详见本章之“四、增资华夏保险项目的基本情况”之“(四)本次增资对象情况”之“2、华夏保险的业务与技术”之“(8)主营业务情况”之“3)销售渠道”。

③华夏保险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华夏保险按照《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运用保险资金。

目前,华夏保险主要通过华夏久盈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详见本章之“四、增资华夏保险项目的基本情况”之“(四)本次增资对象情况”之“2、华夏保险的业务与技术”之“(8)主营业务情况”之“11)资产管理”。

④华夏保险收入来源

华夏保险主要通过两种渠道获得收入,第一种是通过保险销售获得保费收入,第二种是通过资金投资获得投资收入。相应地,华夏保险也主要通过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来获取利润。

A.保费收入

作为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是华夏保险的主要收入渠道之一。保费收入是指华夏保险向保单所有人收取的货币收入,是其提供保险保障的补偿。规模保费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所有保单收取的保费之和。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口径,规模保费包括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及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规模保费规模综合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及经营情况,是体现一家保险公司综合实力和品牌的重要指标。华夏保险近年坚持积极的发展战略,规模保费规模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华夏保险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初始确认日,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华夏保险需要对华夏保险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转移保险风险、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依次进行判断。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整个合同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1.原保险保费收入即为传统险及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分红险及万能险的保费收入部分。

2.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是华夏保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中经分拆能够单独计量的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部分以及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等。

3.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是按独立账户进行新增交费统计。

随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已经提供了保单所承诺的保障的一部分,与之对应的规模保费中被视为收入的部分被称为已赚保费。规模保费的其他部分适用于还没有到来的保单期限,这一部分被称为未赚保费,对应于未来需要提供的保险保障。规模保费是保险人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会计准则只允许将已赚保费作为收入计入到当期损益表。所以,华夏保险利润表营业收入的已赚保费科目并不能反映出公司保险业务规模和全况。

承保利润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在精算的基础上测算出未来的经营成本,然后在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作为最终的价格,以保证承保业务的盈利。近年来,华夏保险个险业务增长迅速,期缴首年、期缴续期保费持续增长,个险保单继续率保持稳定,若未来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华夏保险的已赚保费和承保利润也会逐渐增加。

B.投资收入

华夏保险的另一个主要收入来源是投资收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华夏保险将可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通过流动性投资、权益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方式为公司带来利润。

华夏保险的主要投资类别包括货币基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流动性投资、基金、股票等股权类投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债券基金等债券类投资、信托计划、定期存款、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投资资产。

近年来,由于规模保费的大幅增长,华夏保险总投资资产的规模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资产运用的相关规定,华夏保险的投资资产组合以风险较低的稳健型投资为主。2014年以来,华夏保险结合市场的变动情况,在维持货币基金、债券等稳健性投资的基础上,增加投资资产中对股票、股权投资基金等高收益的权益类资产的配置。同时,2015年华夏保险设立华夏久盈,将投资资产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更趋科学、合理。

2)规模保费情况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口径,规模保费包括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及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规模保费规模综合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及经营情况,是体现一家保险公司综合实力和品牌的重要指标。华夏保险近年坚持积极的发展战略,规模保费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13年、2014年、2015年,华夏保险实现的规模保费分别为364.51亿元、704.86亿元和1,577.16亿元。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以规模保费收入计,华夏保险的市场占有率由2013年的2.63%、2014年的4.17%上升至2015年的6.50%,在中国寿险公司市场排名由2013年的第九位、2014年的第七位上升至2015年的第四位。

3)经营的保险险种

华夏保险经营的保险品种包括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业务包括普通寿险、分红险、万能险、健康险、意外险;团体保险业务包括普通寿险、万能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按险种划分的规模保费情况

单位:元

2013年8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推行普通寿险费率市场化,普通寿险市场规模迅速发展。顺应此利好政策影响,华夏保险加强了普通寿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积极深入产品创新,在费率改革大潮中通过差异化定价和特色产品设计,开辟新市场。报告期内,华夏保险个险业务中的普通寿险规模保费大幅增长,占比由2013年的0.30%增长至2015年的16.17%。由于普通寿险保费多为期交或趸交,该类产品规模保费的增长有利于华夏保险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及偿付能力的提高。

万能险是华夏保险的主推险种。报告期内,华夏保险顺应保监会的建议及指引,即寿险公司应更专注发展保障型保险产品而非投资型保险产品,加强了对风险保障功能的关注力度,不断开发新的万能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风险保障需求。个险万能险保费规模稳定增长,年复合增长率约为95.47%。

除个险产品外,华夏保险也积极拓展团险市场,开发高校、医院、小微企业、批发市场、留学生等客户群体,创造业务增长点。报告期内,华夏保险团险业务规模稳步发展,规模保费从2013年的16.33亿元发展至2015年的87.9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132.00%。

①普通寿险

普通寿险是最传统的寿险形态,特征在于保费、保额和利率都是在投保时就确定下来的。按给付保险金条件和保险期限不同,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普通寿险是华夏保险的主要经营险种之一。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33款普通寿险产品,包括个险、团险等各个寿险品种。 2015年,华夏保险普通寿险的规模保费为263.40亿元,占全部产品规模保费的16.17%。

②分红险

分红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10款分红险产品,包括7款分红型两全保险和3款分红型年金保险。2015年,华夏保险全部分红险产品的规模保费为9.88亿元,占全部产品规模保费的0.63%。

③万能险

万能险是指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保险持有人也可以根据需要提高保额或降低保额。

万能险是包含投资和保障两大功能的人身险产品,投保人将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后会分别进入两个账户,一部分进入风险保障账户用于保障,另一部分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其中保障额度和投资额度的设置主动权在投保人手中,可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求进行调节,投资账户的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投资利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障利率。

万能险兼具理财性质,既可以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投保人生命保障,也可以使投保人分享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万能险大部分保费是用来购买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然后由具体的投资经理根据保监会相关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万能险是华夏保险的主要经营险种之一。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9款万能险产品,主要为万能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年金保险。2015年,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规模保费为1,295.91亿元,占全部产品规模保费的82.17%,市场份额接近五分之一。

A.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种类及主要条款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万能险产品共有9款。从产品种类来说覆盖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等,从投保对象来说覆盖个险产品和团险产品。从规模保费来看,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升级版)、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D款(万能型,升级版)、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和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D款)等产品保费规模占比较高,2015年上述品种占规模保费比例约为73.21%。

根据万能险合同,上述产品的核心条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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