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4月12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现场出席8名,公司副董事长廖永忠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朱文山先生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贾平先生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15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孙洪波先生、朱文山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年在董事会、高管层和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47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70万元。
(四)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221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4937.99万元,减去2015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422.10万元,减去已分配2014年度红利3,00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15736.89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36541.12万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8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2015年度不分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时,进行了研究论证,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等人员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订的2016年度财务预算主要财务指标是:合并营业收入43000万元,合并税后净利润5300万元, 合并经营性净现金流4000万元。
2016年公司预计实现合并主营业务收入43000万元,较2015年同比增长25%;合并税后净利润5300万元,较2015年同比增长21%;合并经营性净现金流4000万元。
2016年预算与2015年经营成果比较表
单位:万元
■
特别提示:上述财务预算为公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内部管理控制指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六)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服务经验、能力以及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财务审计工作态度,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1年,审计费用3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时刊登于2016年4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 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贾平、马明亚、宋志义、张涛、张学军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详情请参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九) 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贾平、马明亚、宋志义、张涛、张学军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详情请参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6年4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十一)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二)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对经营班子考核评价的议案》。
(十三)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资金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循环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6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四)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时间及具体事项详见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鉴证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以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2日在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现场出席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安鹏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十五)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年在董事会、高管层和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47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70万元。
(十七)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221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4937.99万元,减去2015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422.10万元,减去已分配2014年度红利3,00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15736.89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36541.12万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8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2015年度不分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八)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订的2016年度财务预算主要财务指标是:合并营业收入43000万元,合并税后净利润5300万元, 合并经营性净现金流4000万元。
2016年公司预计实现合并主营业务收入43000万元,较2015年同比增长25%;合并税后净利润5300万元,较2015年同比增长21%;合并经营性净现金流4000万元。
2016年预算与2015年经营成果比较表
单位:万元
■
特别提示:上述财务预算为公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内部管理控制指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十九)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服务经验、能力以及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财务审计工作态度,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1年,审计费用3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十)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时刊登于2016年4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二十一) 会议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鹏、金宏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详情请参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公告》。
(二十二) 会议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鹏、金宏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详情请参见2016年4月1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二十三)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6年4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二十四)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情况。
(二十五)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禹衡光学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禹衡光学运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通过实施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4月12日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等资质,近年来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成绩。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服务经验、能力以及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财务审计工作态度,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1年,审计费用35万元。该项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就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近年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成绩。我们对续聘该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无异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审计机构费用是合理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该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0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2.00元,共募集资金440,000,000.00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26,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14,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8日汇入本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开立的010101201095555550账号内。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和路演推介费等发行费用9,232,000.00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04,768,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0]第2001号验资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问题》﹙财会〔2010〕25号﹚的精神,公司于2010年末对发行费用进行了重新确认,将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等费用4,329,682.85元从发行费用中调出,计入当期损益,因资本公积增加,需交印花税2,164.84元,最终确认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0,904,481.99元,最终确认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9,095,518.01元。
(二) 2015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情况
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截至2015年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根据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为补充募集资金缺口,公司从超募资金账户转给募集资金账户845万元。由于该笔金额并不是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只是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增加845万超募资金账户减少845万,不影响募集资金总余额。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0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并执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放,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于2010年2月8日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各方均严格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201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续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3年1月,公司与上述各方续签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自2013年1月1日期生效。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11亿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保证各募集资金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先行投入部分自筹资金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29,571,996.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净收入总额1,950.74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受审批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影响,具体补充金额由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公司已于2013年6月5日开始陆续使用结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实际补充金额为1,988.72万元。
2、2015年1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74.62万元及剩余超募资金67.79万元,合计342.41万元(包括募集资金及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已完工募投项目应付未付尾款,具体金额由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5年12月31日,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42.63万元,其中节余募集资金274.78万元(含未支付的项目尾款244.71万元),超募资金67.85万元。公司承诺已完工募投项目应付未付尾款在满足付款条件时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六)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2013年10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65%股权的议案》。经双方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2,918,400.00元,全部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截止2013年12月31日,根据协议共计支付了股权转让款92,626,560.00元,占成交价的90%。
2014年4月,根据协议约定再次使用超募资金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145,920.00元,占成交价的5%。
2015年4月,根据协议约定再次使用超募资金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共计5,091,262.12元,占成交价的5%。至此,本次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2、2015年1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资金67.7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5年12月31日,实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67.85万元。详见本报告“三、(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2。
(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2日批准报出。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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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
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3年1月18日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奥普光电”)因业务需要与关联方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光机所”)签订了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定制协议》(简称“《产品定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鉴于该协议到期并且根据实际需要,为规范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奥普光电与长春光机所续签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关联董事贾平、马明亚、宋志义、张涛、张学军就议案的审议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交易的标的
本协议是长春光机所与公司关于零部组件研制生产的框架性协议,公司保证按照长春光机所的要求完成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研制生产并交付给长春光机所。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研制生产,是指长春光机所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定时或不定时委托股份公司研制生产该等项目所需的零部组件。
(三)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该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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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长春光机所是以知识创新和高技术创新为主线,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多学科综合性基地型研究所。长春光机所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贾平,开办资金为14,450万元,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888号。2015年长春光机所总资产426,023.78万元,净资产187,082.84万元,事业收入113,887.55万元。长春光机所是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公司42.65%的股权。长春光机所与本公司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账损失。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定位是在光电测控仪器设备制造领域从事批量装备部队的军工配套产品的研制与生产。公司控股股东长春光机所作为一个科研单位不完全具备相关工程项目光机分系统的生产加工能力,必须依赖外协生产商进行加工生产。自2003年以来,公司一直是长春光机所重大国防科研项目光机分系统唯一的合格的总体外协生产商。作为中科院规模最大的研究所,长春光机所一直承担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的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为国家战略性需求提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光电系统和成套技术装备。巩固和扩大与长春光机所的合作将使公司始终紧跟该领域科技前沿。
2、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对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与关联方均签订该框架协议有利于奥普光电始终紧跟该领域科技前沿,对奥普光电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定价策略和定价依据
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如需要按照《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定价的,严格依据上述文件的定价原则执行;如不需要按照上述文件定价的,参照上述文件的定价原则制定价格。
产品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一、研制生产的原则
1、 本协议是长春光机所与股份公司关于零部组件研制生产的框架性协议,双方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另行签定具体的实施合同。
2、 股份公司保证按照长春光机所的要求完成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研制生产并交付给长春光机所。
3、 长春光机所应将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研制生产要求及时书面通知股份公司,以给股份公司合理的研制生产时间,并使股份公司作出安排,保障其自身的生产。
二、零部组件研制生产
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研制生产,是指长春光机所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定时或不定时委托股份公司研制生产该等项目所需的零部组件。
三、费用及支付
1、 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如需要按照《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定价的,严格依据上述文件的定价原则执行;如不需要按照上述文件定价的,参照上述文件的定价原则制定价格。
2、 产品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四、质量标准
1、 本协议项下的零部组件研制生产的质量标准,一般情况执行股份公司的企业标准和国军标,企业标准覆盖范围之外的,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部颁或行业标准。如国家下达计划时有特别质量要求的,执行该特别质量要求,但如该特别质量要求明显超出股份公司研制生产能力,股份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该项任务。
2、 没有国家、部颁和行业标准的,也没有特别质量要求的,则由双方共同商定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交付
股份公司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产品研制生产后,按照约定的期限送达长春光机所指定的地点。
六、验收
长春光机所应在收到产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逾期未进行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产品质量合格。但产品在装、调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分析确因股份公司责任的,股份公司应无偿返还或重新制作,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的《产品定制协议》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该《产品定制协议》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不损害他方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签订上述《产品定制协议》。
公司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9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下转4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