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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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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8日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 分别是梁君、杨旭东、徐德、韩钢、周异助、谷同民董事和赵振、秦伟、咸海波、孙泽华独立董事,黄新颜、孟杰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亲自参加本次会议,分别书面授权委托周异助、杨旭东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2015年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为-2.1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96亿元。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0.25亿元(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金0.025亿元),加上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13.04亿元,可供分配的利润年末余额为13.27亿元。鉴于2015年公司净利润亏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定 2015年度利润不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 2 票,弃权 0 票。杨旭东董事与孟杰董事投反对票,反对理由为利润分配政策应具有一定连续性、稳定性。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绩效评估考核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2016年预计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等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情况为: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及贷款等综合业务; 与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办公楼租赁业务; 与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借款业务;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发生宿舍用房租赁业务。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杨旭东、周异助、黄新颜董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日常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拟向建行新城支行、工行共和支行、农行古城支行、中行琅东支行、光大银行桂雅支行、南宁农信社、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浦发银行南宁分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汇丰银行南宁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含金融机构的信托产品、直接理财工具等新开展的融资工具业务),金额不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具体贷款品种、期限、利率授权公司经营层与提供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具体商定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结合实际情况,拟由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子公司提供发生额2.5亿元资金资助。详情如下:(1)公司为地产公司提供资金资助1.3亿元用于支付工程项目建设,其中“五洲·半岛阳光”项目投入0.63亿元,“新竹小区”代建项目款0.22亿元,“大板一区”项目代建款0.45亿元;(2)公司为金桥公司提供资金资助1.2亿元,其中:0.7亿元用于金融机构到期贷款续贷过桥;0.4亿元用于归还坛百公司借款,0.1亿元用于归还岑罗公司借款。上述资金资助期限为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止。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交通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59号)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坛百路采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具体测算方法是,按资产净值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低方案的总车流量进行相除计算单车折旧;每三年将根据实际车流量进行测算,如与预测变化较大,将对单车折旧进行调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坛百路执行的车流量折旧系数已满三年之期,需要重新预测车流量。为此,坛百公司于2016年初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对坛百路车流量重新测算,并于2016年2月出具了《南宁(坛洛)至百色高速公路车流量预测报告》。经比较,测算结果与原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的车流量相比差异较大,如果不调整单车折旧系数,将导致坛百路在批准的经营期内提前收回投资。坛百公司根据车流量预测结果,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共计三年,按照新的测算结果调整单车折旧系数计提坛百路固定资产折旧。单车折旧系数将从22.75元/辆调整为17.84元/辆。对公司的影响有待年末根据实际车流量情况测算。由于未来车流量具有不确定性,且公司每三年聘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车流总量重新进行测算,如与实际差异较大将对单车折旧进行调整。因此,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坛百路未来收费期限内的影响无法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等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本期资产减值损失38,253.41万元,营业外支出赔偿款净额为265.62万元。受2015年末转让堂汉公司、南星公司及国通公司股权的影响,上述资产减值损失减少201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16,256.32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孟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根据股东单位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提名,推荐郑海军先生为董事,任期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公司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运作,理顺业务流程,协调纵横向管理职责,全面加强控制管理风险,公司拟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以下修订(制度详见附件):一是新增管理制度4项:1、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制度;2、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3、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4、公司内部监察管理制度。二是修订原有管理制度及细则各1项:1、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于2003年1月1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于2003年1月1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更换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韩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时聘任黄新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拟于2016年5月5日(星期四)召集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于下午3点开始。审议的议案为15项:1、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3、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4、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5、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6、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7、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8、审议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9、审议公司2016年度日常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10、审议公司关于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11、审议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12、审议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13、审议关于公司更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4、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15、审议关于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签订债务清偿三方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签订债务清偿三方协议的议案

交投集团作为国通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协调国通公司及时足额偿还公司及坛百公司债务本息。若国通公司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足额偿还,交投集团将对未偿还部分予以及时足额偿还。对于国通公司所欠公司及坛百公司债务在2016年至2018年产生的利息,国通公司承诺按与公司及坛百公司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在每年年底随本金一并清偿,若国通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偿还,交投集团将对未偿还部分予以及时足额偿还。

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周异助、黄新颜董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3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8日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分别是高力生、孙旭、卢乃桃、侯红英监事,余丕团、苏爱科监事因其他公务无法亲自参加本次会议,分别书面授权委托卢乃桃、孙旭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以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3、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4、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项目除外)。2015年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为-2.1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96亿元,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5.55%,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为-0.11元,出现公司章程所符合不分配利润的特殊情形。为此,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拟不分配,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孙旭监事对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利润分配政策应具有连续性、稳定性。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余丕团、苏爱科监事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交通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59号)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坛百路采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每三年将根据实际车流量进行测算,如与预测变化较大,将对单车折旧进行调整。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审议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了真实反映公司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的回收可能性等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发放贷款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审议通过关于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签订债务清偿三方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余丕团、苏爱科监事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签订债务清偿三方协议旨在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根据协议内容还款计划至2018年12月31日,广西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将全部偿还所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本息。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 2016年经营计划,现对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31日,五洲交通将持有的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51%股权通过公开挂牌竞拍的方式转让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即国通公司转让完成后,成为交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通公司尚欠五洲交通及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借款本金744,095,210.00元,利息98,335,683.43元,合计842,430,893.43元。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国通公司预计2016年偿还五洲交通及坛百公司借款本息为9969万元。

五洲公司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已发生日均存款余额20596.11万元。

五洲交通在财务公司日常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授权经营层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确定。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企业名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4层

法定代表人:李利娜

注册资金:十亿圆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按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46,175.89万元,存放同业款项298,908.37万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5,897.65万元,发放贷款及垫款321,125.52万元,吸收存款522,581.46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904.60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3,745.72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0,297.72万元,净资产121,328.96万元。

五洲交通2015年12月31日在财务公司的日存款余额为18,930.62万元。

与五洲交通的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五洲交通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与五洲交通为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二)企业名称: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桂公司”)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24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

注册资金:9256.34万港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经营范围:广西临桂公路的合作经营、管理、收费,车辆施救,高速公路路外清障作业。

与五洲交通的关联关系:柳桂公司是五洲交通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其总经理杨旭东先生为本公司副董事长,与五洲交通为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三)企业名称: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C座5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斌

注册资金:15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矿业、金融业、房地产、基础建设、公路、桥梁、农业、交通能源、食品业、旅游业、文化教育、中小企业的投资;煤炭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按许可证核证的范围、有效期开展经营),木材(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化肥、饲料、农用机械、橡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矿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仪器仪表的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进出口贸易;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周转材料的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交通、楼宇智能系统及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与五洲交通的关联关系:国通公司是五洲交通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与五洲交通是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四)企业名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公司”)

住所:崇左市友谊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韦增平

注册资金:1000万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交通建设与经营;高速公路收费、养护、维护、施救及咨询服务;公路、绿化、交安、信息网络工程,公路工程试验和检测;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咨询、施工、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交通类科技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汽车配件、办公用品、装饰材料、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的购销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对餐饮、交通能源、房地产、酒店、物流业的投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五洲交通的关联关系:崇左公司是五洲交通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五洲交通是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定价原则:

根据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1、结算服务:财务公司向五洲交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2、存款服务:财务公司为五洲交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的存款利率;3、信贷服务:财务公司向五洲交通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交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发放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4、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财务公司向交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二)办公楼、宿舍出租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借款的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遵循双方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5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合并报表范围内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合理有效地调配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子公司的各项经营及建设及时提供资金保障,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活动往来,根据公司章程及《关于印发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交股证券[2011]124号文)的相关规定,现结合实际情况,拟由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母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子公司提供发生额2.5亿元资金资助。详情如下:

一、母公司为子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提供资金资助130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项目建设,其中“五洲·半岛阳光”项目投入6254万元,新竹小区代建款2200万元,大板一区代建款4546万元。

二、母公司为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提供资金资助12000万元,其中:7000万元用于金融机构到期贷款续贷过桥;4000万元用于归还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归还控股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上述资金资助期限为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止。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参照取得资金时的综合资金成本收取。相关事宜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办理,日后如有其他资金资助情况发生,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6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

公路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南宁(坛洛)至百色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坛百路)。根据交通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59号)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坛百路采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具体测算方法是,按资产净值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低方案的总车流量进行相除计算单车折旧;每三年将根据实际车流量进行测算,如与预测变化较大,将对单车折旧进行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坛百路执行的车流量折旧系数已满三年之期,需要重新预测车流量。为此,坛百公司于2016年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对坛百路车流量重新测算,并于同年2月出具了《南宁(坛洛)至百色高速公路车流量预测报告》。经比较,测算结果与原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的车流量相比差异较大,如果不调整单车折旧系数,将导致坛百路在批准的经营期内提前完成收回投资。

为此,坛百公司根据车流量预测结果,拟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共计三年,按照新的测算结果调整单车折旧系数计提坛百路固定资产折旧。单车折旧系数将从22.75元/辆调整为17.84元/辆。对公司的影响有待年末根据实际车流量情况测算。

由于未来车流量具有不确定性,且公司每三年聘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车流总量重新进行测算,如与实际差异较大将对单车折旧进行调整。因此,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坛百路未来收费期限内的影响无法确定。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利润总额、净资产或总资产的影响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发放的贷款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等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

一、诉讼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833.72万元。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3604.42万元及违约金。2014年12月13日判决生效,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9日法院执行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0万元。执行过程中,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四被告的关联方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航联公司以其租赁的北海铁山港货场的收益来冲抵上述公司的欠款。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4,433.01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冲回计提坏账准备64.7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368.3万元。

(二)与淡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淡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1.48万元。法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淡水公司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237.98万元及违约金(以237.9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53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43.4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51.02万元。

(三)与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7.24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一审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8.2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590.26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668.51万元。

(四)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82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 2015年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40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

(五)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1.47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2015年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3.83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80.7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4.58万元。

(六)与银旭公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百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广西银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52.84万元。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一审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1月27日两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9.36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798.5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37.90万元。

(七)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将陈雪娟、岑小培、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46.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0万元。

(八)与和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和谐公司、孙明、陈雪娟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46.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0万元。

(九)与佳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佳鑫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49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十)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将黄焯伟、廖志梅、广西南宁焯伟印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万元。

(十一)与世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二)与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军、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三)与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四)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87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0万元。

(十五)与远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贺州市远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49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十六)与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16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20万元。

(十七)与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以下简称“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将利达手套厂、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八)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九)与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法院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月11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近期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前分月还清本金3500万元,利息于2017年12月底前还清,利息按实际占用时间及金额分段计算,计息利率为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诉讼费由上述两公司承担。截至本公告期,江珠公司已按约定返还本金100万元。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28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7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50万元。

(二十)与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灵山县能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2.55万元。2014年7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能超公司返还国通公司购买铁矿石的预付货款300.5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39万元;2.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购买褐铁矿货款5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22万元;3.国通公司对被告刘万能出质其所持有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万能对能超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能超公司、刘万能未履行义务,国通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国通公司已质押能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能在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申请法院查封其名下三套房产。刘万能于2015年6月29日因病死亡。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89.8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0.1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49.91万元。

(二十一)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5.18万元。2014年4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1.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预付款74万元及违约金;2.北部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2015年7月17日国通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26日收到法院执行回款113.48万元,该案终结。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结案,应收款项已收回,本期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14.8万元,即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0万元。

(二十二)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0.72万元。法院2014年6月25日一审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62.83万元及利息;2.韦李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2015年2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6日科潮公司返回货款10万元,5月28日返回货款40万元,7月23日返回货款50万元,8月28日返回货款50万元。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2.57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即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2.57万元。

(二十三)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04.67万元,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2015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国通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1.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2639.27万元;2.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尚欠的违约金533.92万元,此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39.27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3.王宗贤对新南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南星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万元,由新南星公司、王宗贤承担。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211.1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900.28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11.42万元。

(二十四)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南丹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9月30日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79.27万元。法院于10月13日立案受理,现等待开庭审理。2015年10月30日庆达公司回款10万元,12月31日回款20万元。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22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701.6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26.61万元。

(二十五)与金山公司、王宗贤、陈荣洪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王宗贤、陈荣洪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2亿元。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216.6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3,958.6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5,175.25万元。

(二十六)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1万元。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 2014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76.81万元及利息。判决于2014年12月19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35.36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4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76.81万元。

(二十七)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50.84万元。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丰山金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665.52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经公告送达,判决于2015年3月2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3.1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532.4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65.52万元。

(二十八)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3.51万元。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2日一审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66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李天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洲公司不服判决于2015年6月8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2016年3月3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2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98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30万元。

(二十九)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4.72万元。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1.确认国通公司与荣鑫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3年11月11日解除;2.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91.37万元。国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荣鑫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38.27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53.0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1.36万元。

(三十)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南星公司赔偿黎彩金损失4,717,656.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等186,380元(黎彩金垫付)。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943.53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终审判决书裁定赔偿黎彩金损失471.77万元,本期转回确认的预计负债497.53万元。

(三十一)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南星公司赔偿韦竣严损失2,828,264.2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等97,405.50元(韦竣严垫付)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78.97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赔偿韦竣严565.85万元,本期转回确认的预计负债296.14万元。

(三十二)与弘松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253.81万元,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一审开庭审理。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堂汉公司、泰星公司赔偿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9,726,518.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029元,由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3,029元,堂汉公司及泰星公司承担74,000元。

期末根据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征询函复函,计提预计负债1,059.29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9,455.36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618.7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9,455.36万元。

(二)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1,089.14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002.0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89.14万元。

(三)堂汉公司应收张丽个人货款210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78.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0万元。

(四)堂汉公司应收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借款及利息2302.5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2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302.5万元。

(五)堂汉公司应收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违约金1545.13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545.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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