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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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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6-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0 股票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02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16年4月13日在公司北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 实到8人,董事万善福先生委托董事王良先生代为出席本次会议并表决,公司5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认,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3,129,603.97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5,107,514.06元(母公司报表口径)。

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截止2015年年末,公司资本公积为1,823,264,222.66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董超先生、赵静女士、赵海鹏先生对本项议案表示一致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拟决定2016年度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咨询,聘期为一年。

本项议案事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董超先生、赵静女士、赵海鹏先生的认可。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律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鉴于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聘期已满,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决定2016年度继续聘任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供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聘期为一年,并支付其年度法律顾问费用5万元,该费用不含差旅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确认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临2016-003)。

本项议案事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董超先生、赵静女士、赵海鹏先生的认可,并对本项议案表示一致同意。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良先生、万善福先生、巩国顺先生、张电子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2014年为兑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逐步构建完整的尼龙产业链条,神马股份以现金方式增资控股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比例51%,2014年年报编制时,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则合并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带入贸易收入33亿元,以及神马股份2014年度自身及子公司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的贸易活动,合并范围内贸易收入合计为534,342万元。合并范围内贸易收入未在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抵消,本期进行更正,同时抵消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金额为534,342万元。

2、参见1所述,2014年度神马股份通过独立第三方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下属企业进行的原材料、产成品贸易共计6,376,062,053.89元,上述交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为内部关联交易后,导致神马股份2014年度少披露关联交易6,376,062,053.89元,具体明细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董超先生、赵静女士、赵海鹏先生对本项议案表示一致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解决公司东厂区退城进园搬迁升级改造项目资金问题,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签署《国开发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投资入股形式对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入股0.6亿元,专项用于公司东厂区退城进园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增资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0.6亿元后,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6亿元增加到3.2亿元,本公司持有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由100%变更为81.25%,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18.75%的股权。公司同意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增资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0.6亿元,同意四方签署《国开发基金投资合同》,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同意将本合同作为本次增资的依据,并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与本次增资有关的全部事宜。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国开发基金投资合同》见附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资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临2016-004)。

本项议案事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董超先生、赵静女士、赵海鹏先生的认可,并对本项议案表示一致同意。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良先生、万善福先生、巩国顺先生、张电子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并实施单线年产4万吨连续聚合尼龙66切片项目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尼龙66树脂生产企业,专业从事聚酰胺66树脂的生产与研发,拥有丰富的生产与研发经验,现有装置尼龙66树脂设计生产能力约13.5万吨/年。目前神马尼龙66聚合单线最大年实际产能只有1万吨,单线的聚合产能已成为该公司扩大规模的瓶颈;同时神马尼龙66的品质同国际同行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调整尼龙66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本公司拟与该公司合作建设单线年产4万吨连续聚合尼龙66切片项目,项目总投资30565万元,年新增销售收入61439万元,建设期1.5年,投资回收期为7.8年(含建设期)。

为加快单线年产4万吨连续聚合尼龙66切片项目建设步伐,本公司拟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在河南平顶山叶县设立一个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定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本公司以4万吨尼龙66切片项目所占用土地、尼龙66切片4万吨连续聚合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约6000万元(具体金额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之评估结果为准),股权比例占60%,额度不足则由本公司以现金补齐;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4000万元,股权比例占40%。由该公司负责建设、经营单线年产4万吨连续聚合尼龙66切片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临2016-00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开展租赁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的融资规模近35亿元,其中短期借款近29亿元,资金使用时间短,置换工作量大,且个别月度较为集中,给资金筹措续贷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鉴于此,为优化公司负债结构,降低短期还贷风险,公司拟与多家金融机构联系,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亿元和开展租赁保理业务10亿元(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公司将机器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公司再与租赁公司就该机器设备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内,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公司付清租金等款项后,机器设备由公司按名义货价留购,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租赁公司以应收租赁款与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租赁保理业务),改变公司过度依赖银行的单一融资模式,调整贷款结构。公司将择机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开展租赁保理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控股股东推荐,现提名以下人员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良先生、万善福先生、巩国顺先生、张电子先生、郑晓广先生、王平先生、董超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赵静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海鹏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董超先生、赵静女士、赵海鹏先生对本项议案表示一致同意。

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三、四、六、七、九、十四、十六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3日

附1:

王良先生,1963年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平顶山尼龙66盐厂生产准备处处长、神马集团尼龙66盐公司总调度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神马集团总经理助理、神马集团副总经理、神马股份总经理,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副总经理,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万善福先生,1963年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平顶山矿务局土木建筑工程处技术员、主管技术员、副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处长、平煤集团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平煤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运销公司经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煤集团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副总经理,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巩国顺先生,1961年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历任神马集团外贸科科长、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平顶山市政协副主席、神马集团副总经理、神马股份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副总经理,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平顶山市人大副主任。

张电子先生,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平顶山市煤焦油项目筹建处科长、神马集团开发处处长、总经理助理、神马尼龙66盐公司副总经理、神马氯碱化工公司总经理、神马集团生产部部长、神马橡胶轮胎公司总经理、神马集团销售公司经理、神马实业总经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神马股份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平顶山市政协副主席。

郑晓广先生,1965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神马集团战略部部长、神马尼龙化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神马集团副总工程师、神马实业总经理、神马股份副总经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经理、党委书记,现任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

王 平先生,1957年生,大专学历,高级技师,曾任神马帘子布公司电仪厂工段长,现任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董超先生,1966年生,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洛阳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主任会计师、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发展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静女士,1968年生,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现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建设专家服务团成员、民盟河南省直联合总支律师二支部副主委、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会常务理事、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海鹏先生,1963年生,博士,教授,高级工程师,现任河南城建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院长,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化学工程重点学科带头人,河南省焦炉煤气制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煤盐资源高效利用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河南省煤盐高效利用与新能源材料高校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郑州大学硕士生导师,《河南化工》杂志编委,河南高校化学与生物学科发展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省科技厅、教育厅及平顶山市专家库高级评标专家,神马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目前主要从事特色化工新产品技术及新能源材料的开发研究和教学工作。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新能源材料的理论研究、化学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利用以及煤焦油下游产品的研制开发等。目前主持省级科技攻关和教育厅项目各1项,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1项,横向科技项目1项。曾参与国家973“电动汽车用低成本、高密度蓄电(氢)体系基础科学问题研究”及国家863资助项目“冶金过程炉气经济规模制氢工程技术研究”的研发。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6项,主编规划教材1部、参编国家级统编规划教材2部,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附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董超、赵静、赵海鹏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本条适用于董超)。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6年4月13日

附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董超、赵静、赵海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本条适用于董超)。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董超

赵静

赵海鹏

2016年4月13日

附4:

合同编号:

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

甲 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邮政编码:100031

经 办 人:汪鹏飞

电 话:0371-66000509

传 真:0371-66000790

乙 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建设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

邮政编码:467000

经 办 人:王海峰

电 话:0375-3921950

传 真:0375-3921950

丙 方: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叶县龚店乡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鲁亚

邮政编码:467200

经 办 人:张东晓

电 话:0375-7270389

传 真:0375-7270151

丁 方: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铁山

邮政编码:467000

经 办 人:刘友刚

电 话:0375-2726982

传 真:0375-2726982

鉴于:

甲方拟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及条件以人民币0.6亿元对丙方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全权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代为行使本次增资后甲方对丙方及乙方、丁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基于本次增资而对丙方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且甲方同意并认可国家开发银行可以授权其下属【河南省】分行具体办理。

乙方与丙方、丁方做出本合同规定的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就甲方认购本次增资,乙方应确认丙方原股东已放弃其优先认购权。乙方与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已知晓并同意甲方对国家开发银行的上述委托。

丁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回购甲方本次增资对应持有的丙方股权,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资金支付义务。乙方同意甲方、丁方对甲方持有丙方股权的该等转让安排,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各方同意将本合同作为本次增资的依据,并进一步同意依据本合同修改丙方的章程,以作为丙方管理和运营的依据。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第二条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2.1 丙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2年4月16日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丙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亿元,其中实缴资金2.6亿元。乙方已向丙方实缴2.6亿元,持有丙方100%的股权。

2.2 丙方主要从事制造、销售:帘子布、工业用布、化学纤维及制品等。

2.3 投资项目是帘子布东厂区“退城进园”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内容是建设规模尼龙66高性能帘子布3万吨/年,捻织能力2.4万吨/年,主要装备引进国家上最先进的喷气织机28台和浸胶机1台,进口直捻机54台,国产直捻机9台设备。

第三条 本次增资

3.1 投资金额和期限

(1) 甲方同意,基于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及丙方和乙方的陈述、声明、保证和各项承诺,以人民币现金0.6亿元对丙方进行增资。甲方有权在上述增资金额范围内一次性或分期缴付增资款并对应持有相应股权。各方股东资本金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同比例到位。甲方缴付增资计划表如下:

(2) 各方同意,甲方对丙方的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之日起10年(以下简称“投资期限”)。在投资期限内及投资期限到期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行使投资回收选择权,并要求丁方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及/或要求丙方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的方式实现甲方收回对丙方的投资本金及/或要求乙方和丙方配合甲方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丙方。

3.2 出资额及持有股权比例

(1) 本合同签署时丙方的股权架构如下表所示:

(2) 各方同意,甲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乙方和丙方同意,采用 账面价值法对丙方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后得出的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作为基准,计算本次增资后甲方与乙方、丙方其他股东各自应占丙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即甲方以人民币现金0.6亿元增资款项对丙方增加注册资本0.6亿元。丙方本次增资全部完成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6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3.2亿元,股权架构将如下表所示:

增资后的股权比例,最终以地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但乙方和丙方应确保该确认工作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

3.3 出资程序

(1) 各方同意,本合同第3.4条关于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者被甲方书面放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向丙方缴付增资款0.6亿元。甲方分期缴付增资款的,完成日以甲方每期实际缴付增资款金额之日为准。

(2) 甲方按照上述第(1)款的约定将增资的款项付至丙方以下账户:

户 名: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3) (3) 乙方与丙方承诺,在甲方缴付全部或第1笔增资款后的90日内,由丙方委派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配合上述手续的办理。无论乙方、丙方是否按本条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丙方、丁方向甲方履行分红、补足投资收益、回购、减资等义务。

(4) 前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丙方承担。

3.4 缴付投资款的先决条件

3.4.1在如下所有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时,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3.3条的规定缴付其增资,但甲方有权书面放弃下述全部或部分条件:

(1) 丙方已经合法程序按本合同约定形式和内容修订并通过其章程;

(2) 丙方已经合法程序通过批准本次增资、批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的决议;且丙方其他股东已出具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的书面确认函;

(3) 甲方和乙方已就本次增资事宜、本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或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并获得必要的批准;就本次增资事宜,乙方和丙方已履行相应的外部审批手续;

(4)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乙方和丙方在本合同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

(5)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不存在可能对丙方经营的财务状况、前景、资产或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 中国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未发布、制定或执行禁止或限制进行本次增资的法律、法规、规则、命令或通知;

(7) 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禁止本次增资、对本次增资有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未决法律诉讼、仲裁、争议、调查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或未决事项;

(8) 中国现有法规或政策,及相关中国政府机关正在积极考虑的对该等法规或政策的解释或实施的任何变化(如有),根据甲方的合理预期,均不会对本次增资、对甲方在丙方中的其他合法权利和权益、或对丙方的财务、业务和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 丙方需确定拟投资项目已获得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3.4.2乙方和丙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第3.4.1条所述先决条件尽快得到满足,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016年1月31日。本合同签署后,如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得到满足且未被甲方放弃或推迟(视情形而定),则甲方没有义务缴付出资,且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

3.5 资金运用

3.5.1乙方与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与丙方承诺并保证:丙方收到本次增资的投资款项后,在本合同第3.5.2条、第3.5.3条所述资金监管要求已得到全部满足时全部要求,且乙方和/或丙方已承诺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丙方可根据本合同运用甲方投资款项,并确保将本次增资的资金该款项用于【帘子布东厂区“退城进园”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3.5.2为确保增资款项专项用于前述用途,丙方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接受甲方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监管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该账户专门用于接收甲方的增资款项,且丙方承诺与上述增资款项相关的资金结算均在该账户内办理;

(2)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承诺在对外支付上述增资款项时应提交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资金支付凭证资金支付条件的相关依据和凭证,以确保专款专用;

(3)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授权: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在乙方及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停止支付,有权对资金的流入流出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3.5.3 资金支付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丙方就本次专项基金投资事宜完成内部审批手续,明确各股东的股权份额及甲方股权退出安排;

(2)丁方就本次基金投资和提供股权分期回购退出资金、投资收益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投后管理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不向丙方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是丙方最高权力机构,丙方股东会表决涉及下述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件”时,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及以上通过:

(1) 修改公司章程与甲方相关内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 丙方设立新的子公司;

(3) 对外举借或出借单独或合计超过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的负债或资产;

(4) 在丙方财产或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单独或合计超过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

(5) 其他可能对甲方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投资回收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有权选择如下第任一方式实现投资回收:

方式一:回购选择权

5.1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丁方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丁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回购有关股权(每一次回购的股权以下称为“标的股权”)并在本条规定的回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5.2 丁方在每个回购交割日前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按每次退出的标的股权的实际投资额为定价基础确定。丁方回购计划如下:

5.3 各方同意,每一次回购交割日转让标的股权应按照如下时间和进度操作,以确保丁方在回购交割日之前以合法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1)丁方在回购交割日前与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丁方在回购交割日前支付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5.4 丁方应于回购交割日之前向甲方支付标的股权转让的对价,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丁方未能于适用的回购交割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则丁方除应当向甲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转让对价之外,自迟延之日起还应当就该笔转让对价按照每日0.1%的费率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直至丁方足额支付转让对价之日。

5.5 丁方可选择提前回购届时甲方所持有的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不得低于上述5.2款规定的回购标的股权的对价。但丁方选择提前回购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各方同意,丁方选择提前回购并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回购义务。

5.6 甲方持有丙方股权期间,丙方发生如下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丁方回购其持有的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不低于上述5.2款规定的价格:

(1) 丙方遇有关闭、解散、清算或破产之情形;

(2) 丙方和/或乙方挪用增资款的;

(3) 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抵质押登记的;

(4) 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7 除上述第5.6款的情形之外,甲方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内不要求丁方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但是丁方申请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前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的情形除外。

丁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前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的,除应保证甲方获得平均年化收益率1.2%的投资回报外,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方式二:减资退出

5.8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以完成日所在会计年度为第一年,从第 年(即第 个会计年度)开始,通过由丙方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以下简称“减资”)收回甲方对丙方的资本金,即自第 年开始按本条规定的进度减资,直至甲方的资本金全部收回。丙方减资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减资所有必要的法定程序,其他股东应予以积极配合。丙方减资计划如下表:

5.9 实际操作中,减资的累计进度(即自减资开始年度起至第N个年度之间各年度减资比例之和,N为正整数,下同)可以快于但不得慢于前述第5.8款规定的减资的累计进度。

5.10 项目建设期内甲方不得要求丙方减资。

方式三:市场化退出

5.11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可不要求丁方回购标的股权,而通过丙方公开上市、本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收购、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退出方式。如果甲方拟向本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转让其所持的丙方股权,丙方的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投资收益

6.1 甲方按照本条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计算和收取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内甲方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

6.2 乙方和丙方承诺,甲方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1.2%/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甲方每年的投资收益=甲方实际投资(即甲方本次增资0.6亿元+甲方实际追加投资(如有)-甲方已收回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率。在每个年度内甲方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该年度的投资收益+以前年度内应得未得的投资收益。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投资收益未收取的,甲方有权在建设期结束后,于2018年5月20日一次性收取。

6.3 甲方实现投资收益的方式包括:

6.3.1分红

(1) 各方同意,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丙方每年均应在当年5月20日前进行现金分红,以确保甲方每年的投资收益,除非经甲方同意丙方不进行分红。

(2) 丙方利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配:

a) 丙方未分红或甲方当年度自丙方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达不到其投资收益的要求,从乙方当年度自丙方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中补足;甲方当年度自丙方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超过其投资收益要求的部分,留存丙方下一年度分配。

b)各方同意,丙方应于每一年度的5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甲方应自丙方取得的利润分配支付给甲方,并在丙方召开股东会会议和/或董事会会议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召开的丙方股东会会议和/或董事会会议(但无论如何该等丙方股东会会议和/或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不晚于每年4月30日)中作出利润分配或其他适当决议,以使甲方合法且按时获得6.3.1.(1)约定的丙方分红。

6.3.2丁方补足甲方投资收益的义务

丁方承诺,如丙方未分红或甲方每一年度实际自丙方所获得的现金收益低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投资收益,则丁方应以可行且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溢价等)补足甲方以确保甲方实现其预计的投资收益率目标。

前述投资收益最晚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补足,涉及当年进行回购的则应在回购交割日前完成补足。

6.4 各方同意,如任何人拟对丙方进行增资或收购丙方的股权,均须以接受第六关于丙方利润分配的约定为前提,否则各方均不得同意或接受该等增资或收购。

第七条 其他保障条款

7.1 知情权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享有以下知情权:

(1) 甲方有权及时获取丙方的相关财务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审计。

(2)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知与丙方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针对丙方的重要判决以及其它可能对丙方的营运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以及任何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发出的关于丙方没有遵守有关法律的通知或行政处罚文件。

7.2 优先清算权

(1) 若丙方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丙方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甲方应优先于乙方取得相当于甲方实缴出资额以及其应得而未得的投资收益(“清算优先额”)。如甲方的清算优先额未能足额取得的,则由乙方予以补足。

(2) 如在乙方和其他股东收回其实缴出资额后仍有剩余财产的,该等剩余财产应按全体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在所有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7.3 丙方后续增资

如果丙方拟进行增资,应当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同等条件认购保持其股权比例的数量的新增注册资本。

7.4 优先出售权

若有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拟购买丙方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于乙方将所持丙方股权转让给回购方。

7.5 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

(1) 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丙方的任何股权,其应向丙方和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转让上述股权的意向。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届时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

(2) 如甲方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丙方股权,但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以同样的条款和条件按其持股比例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如第三方不接受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则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八条 税费承担

8.1 本合同每一方应各自承担其与本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成本和费用。

8.2 各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项下交易发生的相关税费,依法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9.1 乙方、丙方及丁方分别向甲方作出声明、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9.1.1其订立本合同、按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不会违反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或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合同,或对其本身和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合同。

9.1.2 其订立、履行本合同,已取得全部且必要的授权。

9.1.3其为本次增资而由第三方做出的所有必要同意均已获得,且该同意均为完全有效。

9.1.4 其在本合同内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9.1.5 其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1.6丙方不存在任何依法应当清算或终止的情形或其他可导致其依法不能存续的情形或法律障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不存在任何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逾期贷款或其他重大违约情况;目前经营状况正常,除已向甲方披露的债务、担保、抵押及其他或有债务,并无其他债务及或有债务、或有重大事项。

9.1.7 截至完成日,将按甲方要求披露丙方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丙方拥有的资产、所负债务及责任、诉讼、仲裁或任何其它的法律或行政程序等重大事项。

9.1.8 丙方拥有从事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全部有效的专利、商标、商业名称、著作权、软件权利、域名、技术诀窍、设计权利以及发明、许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丙方一直勤勉行事以维持其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9.1.9在过渡期(即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完成日的期间)内,丙方和乙方应促成丙方以惯常方式开展业务,丙方在经营、效益、财务及财产状况方面没有且不会发生任何重大的不利变化。除在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丙方和乙方保证丙方不得从事或参与使丙方现在或将来有可能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他严重影响丙方经营的法律或行政上的处罚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9.1.10 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承诺在投资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丙方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9.2 甲方向乙方、丙方及丁方声明、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9.2.1 其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能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2.2 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9.2.3 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或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合同,或对其本身和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合同;

9.2.4 其保证用于对丙方进行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9.3 不论是否故意或过失,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做出的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不真实,视为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反,做出不真实承诺、保证和声明的一方应被视为违约方,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0.1 在本次增资完成前,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公开披露,或向主管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次增资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0.2 如本次增资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各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本次增资过程中知悉的其他方的任何信息。

10.3 即便本合同第十条有其他规定,甲方可以向其关联方或其关联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与本合同、本次增资、乙方、丙方或丁方有关的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违约及赔偿

11.1 各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则构成违约,应充分、有效、及时赔偿其他方的损失。

11.2 因乙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三条所述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比例确认或评估工作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该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限期完成相关工作,及/或按照每日0.05%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或丙方完成相关义务,或要求丁方提前回购甲方已缴付的投资本金及按照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

11.3 如丁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或收益补足义务,或乙方未能配合丙方完成减资程序,导致甲方投资无法按时退出的,则违约方应当以甲方投资总额及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获得的投资收益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0.05%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完全退出之日止。

11.4 乙方、丙方、丁方在本合同中披露的事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违反本合同中的保证、承诺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应立即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增资款项,并按照年利率8%向甲方支付该等款项从甲方缴付之日至丙方退回甲方之日的资金占用成本以及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丙方未能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乙方应予以及时补足。

11.5 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1.6 乙方(控股股东)、丙方(丙方)或丁方(回购方)在其他债务合同或协议项下被相关方宣布为违约,甲方认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其在本协议下权益的,甲方可以宣布乙方、丙方、丁方违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解除本合同。

11.7 为本条之目的,甲方为一方,乙方、丙方、丁方为另一方。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其他沟通应采用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送至各方的以下联系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甲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66号

邮编:450008

联系人: 汪鹏飞

传真号码: 0371-66000790

电子邮件地址:wpf827@cdb.cn

乙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建设中路63号

邮编: 467000

联系人:王海峰

传真号码:0375-3921950

电子邮件地址:smwhf@163.com

丙方: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叶县龚店乡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三路南

邮编:467200

联系人:张东晓

传真号码:0375-7270151

电子邮件地址:359427796@qq.com

丁方: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

邮编:467000

联系人:刘友刚

传真号码:0375-2726982

电子邮件地址:18637596099@163.com

12.2 任一方于本条前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前七天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新其指定的联系方式。

12.3 本合同任一方按照本条第一款列明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发给其他任一方的通知、要求或其他书面文件,在下列时间被视为已送达:(1)如采取当面送交方式,在实际送交上列地址时;(2)如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在投邮日后的第三日;(3)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或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暴乱、起义、兵变、罢工、社会动乱或动荡或其他类似的事件;

14.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公证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14.3 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各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5.1 本合同应于各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15.3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 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2) 各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本合同;

(3) 一方严重违约(一方违反其任何声明、陈述、保证或承诺即为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4)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

(5) 本合同之一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之能力。

(6) 为本款之目的,甲方为一方,乙方、丙方为另一方。

(7) 本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8) 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全部和/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2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构成各方就甲方向丙方增资事宜的完整合同,全面取代了相关方以往就该等增资事宜达成的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的意向或合同。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第四条、第5.10款、第6.1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6.4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能构成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孤立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能排除将来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6.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应在与原意最相近的前提下修改该等条款,使其就该等事实和情形有效并能够执行。

16.6 本合同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两份,交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留存两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下转13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