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陈社乐、执行董事黄琳:
因你们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各作出警告并各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们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3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21-50121020,传真021-501210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