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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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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6版)

2、关联方财务数据

经南昌中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新余农商行的资产总计2,561,210.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285,493.67万元;2015年,新余农商行实现营业收入104,717.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72.47万元。

3、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永兴先生于2014年3月28日经新余农商行股东大会选举成为新余农商行董事,并于2014年9月25日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余监管分局下发的《新余银监分局关于核准万永兴等3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余银监复[2014]36号)。因此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新余农商行系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申请自本议案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在2016年度为公司及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公司在新余农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本次关联交易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且公司新增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计入关联交易对象范围。并申请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股东大会核定的额度内,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在该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公司将不再就具体签订的协议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除外)。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未对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9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新增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计入担保对象范围);参股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郑州兴瑞大宗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度担保额度预测: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4.6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不包括为China Coal Solution (Singapore) Pte. Ltd.发行境外债提供的担保);为参股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并为其全资子公司郑州兴瑞大宗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参股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或“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6年度公司拟申请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时止,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新增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计入担保对象范围)提供总额不超过44.6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不包括为China Coal Solution (Singapore) Pte. Ltd.发行境外债提供的担保)。

瑞茂通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划分如下:

(2)对外提供担保

2016年度公司拟申请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时止,为参股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实业”)提供总额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兴瑞实业全资子公司郑州兴瑞大宗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大宗”)提供总额不超过4.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参股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上述担保均有相应的反担保。

2015年度,公司拟申请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时止,拟对关联方北京中瑞瑞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瑞兴”)的参股公司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平瑞”)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河南平瑞的担保有相应的反担保。

为提高业务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各担保对象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在上述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并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调整担保方式,签署担保文件,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2、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2016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经表决该议案全票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2、其他担保人基本情况

(1)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

(2)郑州兴瑞大宗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

(3)庆阳能源化工集团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担保协议,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担保事项尚需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预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2015年度提请股东大会担保授权的实施情况

1、2015年度担保内部审议情况

2015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同意自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时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4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总额度(不包括为China Coal Solution (Singapore) Pte. Ltd.发行境外债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2015年公司新增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计入担保对象范围)提供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参股公司兴瑞实业提供总额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参股公司庆阳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授权公司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各担保对象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在上述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并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调整担保方式,签署担保文件,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8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和被担保对象的议案》,同意在年度担保额度以外,新增三家控股子公司作为担保对象,新增担保额度10.00亿元。同时对原被担保对象追加担保额度12.25亿元。以上新增担保额度共计22.25亿元,有限期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关联方中瑞瑞兴的参股公司河南平瑞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河南平瑞为本担保额度提供反担保。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对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追加兴瑞实业旗下全资子公司兴瑞大宗为被担保对象,在原审议通过的70,000万元额度之外,追加30,000万元担保额度,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被担保对象实际业务需求对以上共100,000万元担保额度调剂使用。该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1月2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将河南腾瑞能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2亿元担保额度,调剂给那曲瑞昌使用,那曲瑞昌调剂后的担保额度为7.5亿元。

2、2015年度担保额度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15年度瑞茂通为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瑞茂通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2015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65,7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China Coal Solution (Singapore) Pte. Ltd.发行新加坡元境外债担保余额为83,440.16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49%。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9%。为兴瑞实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2%。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6-020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2015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财务报备及附注等各项审计工作。公司拟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二、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公司拟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了审计意见,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6-021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8日瑞茂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201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14年11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对2014年4月9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限售期、募集资金用途等进行了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万永兴、刘轶。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和股数如下表:

本次向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万永兴、刘轶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和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万永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万永兴控制的企业,刘轶为公司董事,发行对象均系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拟用于增资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项目、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不超过拟投资项目需要量。本次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9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928,571股,发行价格为11.20元/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783,928.57元(承销和保荐费用9000000.00元,律师费、审计费和过户费783,928.5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90,216,071.43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剩余款项1,491,000,000.00元于2015年6月24日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1302001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截止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3年4月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募集资管理办法(2013年4月)》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2015年6月24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三方监管协议的问题。

2015年8月13日,公司二级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三方监管协议的问题。

2015年12月11日,公司五级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三方监管协议的问题。

截止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的期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包含利息收入44.08万元)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14年11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拟用于增资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项目、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不超过拟投资项目需要量。本次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用于建设“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原“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江苏晋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变更后投资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止日,增资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与公司及项目实施公司原有资金共同用于公司经营实现效益,其中:增资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项目2015年度实现效益7,081.59万元;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2015年12月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变更完毕,并聘请专业的软件系统开发公司对接该项目,目前该项目正按计划进行。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无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5年8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8,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5年12月18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8,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除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无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无超募资金情况。

6、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结余1,771.77万元,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2015年11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用于建设“电商平台项目”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原“电商平台项目”实施主体由江苏晋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截止日,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原有资金共同用于公司经营实现效益,不再单独核算募集资金效益;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2015年12月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变更完毕,并聘请专业的软件系统开发公司对接该项目。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16-022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6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6日

至2016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会议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后续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八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六、七、八、九、十一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七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刘轶、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请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于2016年5月4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7:00),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01室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传真至010-59715880。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清单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清单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和持股清单办理与会手续。

六、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2、联系人:张靖哲

3、电话:010-56735855

4、传真:010-59715880

5、邮箱:ir@ccsoln.com

6、邮编:100052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6-023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2015年9月11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于2015年9月28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5年9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168位激励对象授予275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30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二、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情况

公司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业绩指标中的净利润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但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投资收益不予扣除。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34,238,014.99元(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投资收益不予扣除),未达到考核标准5.1亿元。

三、不符合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处理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行权上一年度业绩未达到行权标准,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因此,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批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825万份股票期权不能行权,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2016年4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燕刚先生、王东升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注销首批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825万份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825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825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瑞茂通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